摘要: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商品流转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原因与技术条件限制,并未对营业税部分课征对象征收消费税。随着“营改增”改革步伐的加快,完全有必要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度,把部分行业的商品和劳务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营改增”后消费税“扩围”与“调整”的必要性
(一)“营改增”的顺利实施需要消费税“扩围”的跟进
首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税负将得到减轻,这一方面顺应了我国“结构性减税”的趋势,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分工细化、提高资本利用率。但另一方面,有些行业和企业税负的减轻并不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反而对经济结构的优化还有阻碍作用。根据克利特—黑格尔法则,在有两种商品的情况下,效率课税要求是:对于闲暇互替的商品,应当实行低税率;对于闲暇互补的商品,应当课以较高税率,以得到一个“最优”结果——在没有任何超额负担的情况下筹集财政收入。娱乐业显然是闲暇互补的行业,“营改增”之后,娱乐业的整体税负必然呈下降趋势,不符合税收制度设计的科利特—黑...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商品流转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原因与技术条件限制,并未对营业税部分课征对象征收消费税。随着“营改增”改革步伐的加快,完全有必要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度,把部分行业的商品和劳务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营改增”后消费税“扩围”与“调整”的必要性
(一)“营改增”的顺利实施需要消费税“扩围”的跟进
首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税负将得到减轻,这一方面顺应了我国“结构性减税”的趋势,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分工细化、提高资本利用率。但另一方面,有些行业和企业税负的减轻并不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反而对经济结构的优化还有阻碍作用。根据克利特—黑格尔法则,在有两种商品的情况下,效率课税要求是:对于闲暇互替的商品,应当实行低税率;对于闲暇互补的商品,应当课以较高税率,以得到一个“最优”结果——在没有任何超额负担的情况下筹集财政收入。娱乐业显然是闲暇互补的行业,“营改增”之后,娱乐业的整体税负必然呈下降趋势,不符合税收制度设计的科利特—黑格尔法则,从而引导消费者多享受“闲暇”而少提供“劳动”,增加税收的超额负担,影响经济效率的提升。
其次,我国结构性减税的内在含义是“有增有减”的税制结构调整,毫无疑问,“营改增”是“减税”,据官方测算,“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全国减税规模将达到9000亿。如此巨大的减税规模势必增加经济活力,长期来看,国家可以通过涵养税源来弥补财政收入的损失,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推测,现实中经济的运行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财政收入的减少意味着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削弱,两者相互作用更加大了经济运行的风险。另外,短期内财政收入得不到弥补也会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既然结构性减税是“有增有减”,我们可以通过消费税“扩围”来实现“增税”,以配合“营改增”的推进,弥补国家财力损失。
(二)消费税“扩围”是我国消费税制度自身的一次完善
我国自1994年建立消费税制度以来,消费税已成为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从1995年到2012年,消费税税收增长了14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消费税其他方面的调节作用并没有有效发挥出来,尤其是在引导国民消费方面。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占到全球奢侈品市场份额的28%,消费总额接近100亿美元。且每年保持20%—30%的增长速度。这固然与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失衡、财富占有不均、经济发展畸形有莫大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消费税税制的“缺位”与“错位”也是引起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消费税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很多应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并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其中包含缴纳增值税的部分商品,如高档滋补品、私人飞机、高档服装皮鞋等商品;也包含缴纳营业税的一些商品和劳务,如总统套房、别墅和音乐茶座、保龄球等娱乐项目。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狭窄不仅起不到引导国民消费方向、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还会扭曲居民的消费行为,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超额负担。消费税的错位主要表现在没有遵循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举例来说,消费高尔夫球、游艇的消费者明显比消费化妆品的消费者处于更富有的经济阶层,但前者的税率只为10%,后者的税率则达到30%,税率设计具有明显的累退性。消费税“扩围”是弥补这种缺陷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二、对我国消费税“扩围”与“调整”的几点建议
(一)对部分休闲娱乐业征收消费税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业务的娱乐业,其课税对象都是与闲暇互补的商品,理应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具体操作上,可以把这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分为两类,一类为适度消费对身心有益且不属于奢侈品种类的,如音乐茶座、桌球、卡拉OK厅,这类消费可以排除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外,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可以保持这类消费税负不变或者略微下降,以达到结构性减税的改革要求。但对另一类如高尔夫球场所、网吧、舞厅等属于高档消费或容易引起其他社会问题的消费品,则应该在“营改增”的同时把这些商品或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与导向作用,维护经济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对部分高档服务业征收消费税
服务业的发展不仅会使国民的日常生活更加便利、舒适,更会带来更多的就业岗位,为拉动我国经济提供新的增长点。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服务行业没有必要征收消费税。但对于小部分服务业,如高档酒店、高档餐饮可以适当征收消费税。首先,对高档服务消费征税有利于引导国民消费方向,限制富人过度奢侈消费的生活方式,进而间接减轻近年来社会中越加严重的仇富心理和仇富现象。其次,这种对富人消费征税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缩小居民间的贫富差距。
(三)调整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与税率
首先,对于中高档的化妆品,照常征收消费税,发挥其引导消费导向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具体而言,可根据化妆品的不同价格设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税制设计的收益原则与负担能力原则。其次,与护肤护发品类似,消费税税目中的汽车轮胎不再适合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本应该对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或劳务征收,而从我国当前汽车轮胎消费需求来看,随着小汽车在普通家庭的普及,汽车轮胎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必需品,其需求弹性已相当小。此外,从驾驶安全的角度来讲,取消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必然会降低轮胎价格,从而鼓励消费者及时更换轮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驾驶人的安全。最后,应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档消费品进行相应“扩围”,并相应课征较高税率。一方面,调高原消费税税目如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实木地板等税率,加大消费税调节力度。另一方面,将高档实木家具、私人飞机、高档皮具、含磷洗涤剂、碳酸饮料等污染环境或危害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和一次性不可回收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促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责任编辑 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