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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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
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
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实行挂钩联动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2014年3月底前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通知要求,各地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4%之间,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作为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通知还要求,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城乡低保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中央财政补贴推广新能源汽车政策将继续实施
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补助资金按季预拨、年度清算。
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明确理
财政部、商务部发布公告,明确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问题明确
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妥善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强化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控;推进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实施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监督检查。
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管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市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不得隐瞒土地出让收入规模;严格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两项资金,对于简单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两项资金的要限期纠正。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项资金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征收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出台
财政部、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公布2014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三个方面,涵盖能力建设、资金保障、操作管理、监督检查、社会效果等内容,并首次将社会公众和低保对象对当地低保工作的满意程度列入评价内容。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低保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企业范围内有关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向社会公开18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财政部向社会公开了该部门牵头的18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承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途径接受全社会监督。此次公开的18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及政府采购、会计、减免税、非税收入减免、农业综合开发、外国政府贷款等多个方面。
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印发《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规范增减挂钩支出管理,加大对增减挂钩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增减挂钩项目支出预决算制度,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明确增减挂钩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效果。
财政部再次取消和下放3项行政审批项目
财政部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决定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和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项目,同时将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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