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适当控制举借内债和外债的规模。社会主义经济要不断向前发展,就需要把积累不断地转化为新的生产能力,就要不断地搞经济建设。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计考虑问题,当国家的积累暂时不能满足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时,政府通过向国民或企业举债的办法集中必要的资金兴建一些重大项目,已是国际上的一种较为通行的作法。我国现在利用举债来筹集重点建设资金的不足部分是完全必要的。但必须明确,实行复式预算并不等于建设性预算资金不足时可以无限制地举债,必须使举债保持一个合理的规模和合理的结构。我们认为,当年财政
的债务依存度应当控制在占财政收入的15%左右,内债余额不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举借外债要注意把偿债率控制在20%的警戒线以内,把债务率控制在80%以内。在债务结构上注意长、短债的结合,并争取实现财政预算的中、长期平衡,而不能年复一年地持续举债。
(摘自《财贸经济》1992年第7期 作者:陆百甫、米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