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工作,想办法,定措施,使全市的清理拖欠税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91年共压缩欠税36230万元,其中压缩工商税收欠税27800万元,企业收入2177万元,两金(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收入6253万元。
清理拖欠税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特别是税务机关与银行的协调配合,对压缩企业欠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沈阳市1990年由市政府经济调节办公室、各专业银行和市税务局联合组成税银联合清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市税务局与各专业银行各派出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随时协调工作,具体协调工作由市税务局征管处牵头,各基层税务局与各专业银行办事处亦成立税银联合协调工作组织。这种税银携手,共同清理欠税,较好地发挥了有关部门的作用。1991年全市通过银行扣税累计445户次,金额2296万元。沈阳市税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和各专业银行两次联合发文,对清理拖欠税款中的具体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推动了清理拖欠税款工作。
一、关于工商税收的扣缴问题
根据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制度规定,工商税收的入库由各专业银行代为扣缴。但是由于近几年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银行在扣缴税款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他们对这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强调和具体补充。
1、各专业银行要在扣除托收承付延付滞纳金之后,在保证企业人员工资的前提下,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不得占用、延压税票,维护正常的结算纪律。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银行必须先于税款扣贷或扣息的,应主动与税务机关协商,意见一致后方可实施。
2、业经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出“税款扣缴书”,开户银行须及时根据纳税人的资金状况,扣缴入库,不得拖延。若“税款扣缴书”预扣金额大于纳税人银行存款余额时,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在保留企业单位必要开支的前提下,与税务机关及时联系调整金额,重新开出“税款扣缴书”。“税款扣缴书”既可扣缴工商税收,亦可扣缴滞纳金及违章罚款。
3、对纳税人欠税数额较大,其银行存款不足一次扣回的,税务机关应事先与银行协商确定一个范围,可采取一次开出若干张金额不等的“税款扣缴书”(其合计金额等于总扣款额)交纳税人开户银行。不论纳税人当时帐户有无存款,银行都应予受理,待企业帐户有存款时逐次扣缴。
4、为了加强对“税款扣缴书”的管理,税银双方应建立必要的交接手续。银行对收到的未作帐务处理的“税款扣缴书”,作为凭证妥善保管。鉴于目前企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比较分散,各专业银行在受理税务机关开出的“税款扣缴书”或协助税务机关查阅纳入帐户资金时,可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5、税务机关开出的“税款扣缴书”,自开出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6、各基层税务分局应指定专人,专职负责清欠扣税,并通知各专业银行的基层办事处、营业部备案,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制度。
二、关于建立“税款过渡专户”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保证企业及时缴纳税款,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欠税大户和纳税不及时的企业建立“税款过渡专户”,由税务机关委托各专业银行具体实施。各专业银行要根据基层税务机关提出的名单,和税企双方协议,建立“税款过渡专户”,协助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沈阳市的具体规定是:
1、凡在本市生产经营的年纳税额(工商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不能保证税款按期入库或累计欠税(工商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开户银行原科目下建立“税款过渡专户”,专户的存款只能作为税款或滞纳金上缴国库。划入专户的资金仍视为企业存款,按规定计算利息。
2、税务机关对建立“税款过渡专户”的纳税人,在其收回销货款后,要首先根据企业的还款计划,确定划入专户款项的比例,对无欠税的税源大户,每次划款比例不得超过取得销货款的40%;对欠税户的划款比例不得少于取得销货款的50%,然后填制“税款过渡专户划款通知书”。由于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及时地掌握纳税人取得销货款的时间和额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划款的时候,要依据核定的比例确定一个报告期的划款额度,分别开出若干张金额不等的“税款过渡专户划款通知书”,送企业开户银行待划转。“税款过渡专户”所在的银行,在纳税人取得销货款的同时,要认真履行“税款过渡专户划款通知书”的划款手续。
3、为了加强对“税款过渡专户划款通知书”的管理,税银双方应建立必要的交接手续。银行对收到的未作帐务处理的通知书要妥善进行保管。“税款过渡专户划款通知书”,自开出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划入“税款过渡专户”的存款额度,不定期地责令纳税人填制税收缴款书,及时缴纳正常应缴税款或所欠的税、滞纳金等。
5、“税款过渡专户”的终止时间。纳税单位资金状况转好,能够以书面形式保证税款限期入库的,经基层税务机关批准,可撤销专户;有欠税的纳税单位,一经还清欠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即可撤销专户。
三、关于如何把清理欠税与清理“三角债”结合起来的问题
清理欠税与清理“三角债”是两项关系密切的工作,必须作到两者结合,相互促进,才能达到“债税双清”。对此,沈阳市税银双方相互配合,沟通资金信息,强调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1、收回货款及时缴税。清理“三角债”收回的货款中,本身就包含了一部分税款,因此企业收回货款的过程,同时也是税款的实现过程,这部分税款必须做到及时入库,否则就会导致清了货款,欠了税款。
2、坚持“税、贷、货、利”原则。在清理“三角债”工作告一段落以后,对那些收回货款大于还款的企业,其所收回的货款必须严格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首先补交过去的欠税,然后才能回收贷款,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入库,把企业欠税压到最低限度。
四、关于对欠税企业扣缴滞纳金的问题
沈阳市针对欠税企业无偿占用税款,占国家便宜的情况,规定各基层税务机关在清理拖欠税款工作中,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两项原则:
1、对有意拖欠税款和等待观望者,要坚决根据税收征管条例所规定的比例,通过银行扣缴滞纳金。
2、对确因资金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欠税的企业,如果能按照计划积极补缴欠税,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以缓交的,其缓交期间的滞纳金,可按照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征收,缓交期不足15天的可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