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们对我市部分单位近几年来规费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初步统计了4个单位16个收费项目,主要有公安部门的户口簿、身份证工本费,交警大队的牌证费、车辆登记费,法院的诉讼费,工商局的市场管理费、企业登记费、个体登记费、管理费等。1988年至1991年4个单位合计收取规费1092万元,年平均273万元,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上交财政的规费收入却分文皆无。我们分析,规费管理出现上述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规费收支尚未真正纳入预算管理,致使管理中存在种种弊端:
1.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中无法可依。从财政部到地方财政部门尚没有颁发过系统的规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是与一些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过某一系统一项或几项规费收支的有关规定,由于这些规定不够统一,并已发文多年,现行收费项目和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
2.规费收入作为预算收入的观念淡化。一些单位把本属预算收入的规费收入视同预算外资金处理了。也有部分单位以创收为名,把一些规费收入当作单位的创收自行安排了支出。
3.在规费管理上,条条干预过多,致使规费管理严重失控。规费作为地方的一项预算内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
最近,我们对我市部分单位近几年来规费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初步统计了4个单位16个收费项目,主要有公安部门的户口簿、身份证工本费,交警大队的牌证费、车辆登记费,法院的诉讼费,工商局的市场管理费、企业登记费、个体登记费、管理费等。1988年至1991年4个单位合计收取规费1092万元,年平均273万元,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上交财政的规费收入却分文皆无。我们分析,规费管理出现上述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规费收支尚未真正纳入预算管理,致使管理中存在种种弊端:
1.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中无法可依。从财政部到地方财政部门尚没有颁发过系统的规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是与一些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过某一系统一项或几项规费收支的有关规定,由于这些规定不够统一,并已发文多年,现行收费项目和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
2.规费收入作为预算收入的观念淡化。一些单位把本属预算收入的规费收入视同预算外资金处理了。也有部分单位以创收为名,把一些规费收入当作单位的创收自行安排了支出。
3.在规费管理上,条条干预过多,致使规费管理严重失控。规费作为地方的一项预算内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统一结算。但是长期以来,上级财政部门对此都未作统一规定,而上级主管部门自定章法,提成上交比例则是五花八门。有规费收入的单位往往只要按规定比例上交上级主管部门后,剩余收入自行支配使用,甚至超出规定的支出范围、开支标准,将所收的规费用光。事实上规费收入成了地地道道的部门收入、单位收入,为乱支滥花提供了方便。
4.规费管理职责不明确,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的局面。规费收取范围广、项目多,数额大,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基本上只是由综合计划股(科、处)就非经营性收费票据进行管理,而对整个规费收支管理的范围、内容、形式、要求等则没有明确,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5.规费收支核算不统一,不能及时反映各项收费的收支余情况。由于现行规费收支结余上交办法、核算方法不统一,给核实收支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有的列作往来处理,有的列作预算外收入处理,很不规范。
规费收入是国家一项不可忽视的财政收入。管理好规费,不仅能为国家增加收入,缓解财政困难,而且对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规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当前首先必须划清几个原则界限:
一是划清规费收入与预算外收入的界限。预算外收入是由部门、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那部分财政资金,而规费收入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收支必须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目前,有些部门、单位将规费收入与预算外收入混为一谈,当作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收支管理随意性很大,造成财政财务秩序的混乱。
二是划清规费收入“以收抵支”与自收自支的界限。现行有关文件中都规定规费收入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交财政”,而一些单位则误认为规费属于自收自支范畴,没把它当作国家预算收入,因而收取与支用不纳入财政的预算管理,即使有结余也不上交财政。
三是划清纳入预算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界限。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费收支管理办法时,对规费收入规定了多种多样的上交比例,有些上级主管部门再通过其他途径返还一部分资金给下属单位,致使一些部门和单位认为规费收支是由本部门、本行业内部统一掌握的,不属地方财政预算监督的范畴。
针对目前规费管理的现状,为制止财源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规费收入的管理。
1.尽快制定统一的规费收支管理制度,使规费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所谓“收支两条线”即收费单位将所收规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支出由单位编制支出预算,财政审核拨款,用作与规费收取有关的开支。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有效地制止单位的乱收滥支现象,严肃财经纪律。
3.加强票据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办法。由于规费收入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同于国家税收,因而在标据管理上可以快为主,实行规费统一专用票据。根据目前规费收入管理的办法和特点,对收入和对应支出采取“一一对应”的明细核算办法,以利财政部门在审收、支、余时,先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审查收入对应的支出,真实反映结余。
4.取消上交、提成返还办法。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的规费上交然后再返还的办法,给单位不按支出范围列支提供“防空洞”,单位以这部分资金是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为托辞,逃避财政监督,这不仅不利于规费管理,还容易滋长部门、行业的不正之风,造成部门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规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收入,根据不同的财政预算体制结算,取消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各种提成上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