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拿大对个人利息所得的课税,未设立专门、独立的利息税税种,而仅将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一部分进行课征。并且,利息所得也不适用单独的税率,而是与取得的其它各项所得加总后,以全部所得适用综合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应税个人利息所得的范围
加拿大对个人利息的课税并不只限于对储蓄存款利息的课税。应课税的利息囊括了各种形式的利息所得,主要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银行账户利息。当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产生了利息收入,则其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会编制名为《投资所得报表》的扣缴凭单,并将凭单于每年年初发送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编制的扣缴凭单一般包括四联,第一联送交税务机关以备查核,第二、三联递交纳税人,第四联留底备查。纳税人收到扣缴凭单后,应将第二联连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起寄送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收到的凭单第一联及第二联进行审查和核对。如果纳税人收到扣缴凭单后不及时申报利息所得,极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因为税务机关获得的凭单第一联已说明了获得利息的时间和金额。可见,扣缴链条对纳税人按时、足额申报纳税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
2、定期存款利息。目前加拿大的纳税...
加拿大对个人利息所得的课税,未设立专门、独立的利息税税种,而仅将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一部分进行课征。并且,利息所得也不适用单独的税率,而是与取得的其它各项所得加总后,以全部所得适用综合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应税个人利息所得的范围
加拿大对个人利息的课税并不只限于对储蓄存款利息的课税。应课税的利息囊括了各种形式的利息所得,主要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银行账户利息。当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产生了利息收入,则其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会编制名为《投资所得报表》的扣缴凭单,并将凭单于每年年初发送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编制的扣缴凭单一般包括四联,第一联送交税务机关以备查核,第二、三联递交纳税人,第四联留底备查。纳税人收到扣缴凭单后,应将第二联连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起寄送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收到的凭单第一联及第二联进行审查和核对。如果纳税人收到扣缴凭单后不及时申报利息所得,极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因为税务机关获得的凭单第一联已说明了获得利息的时间和金额。可见,扣缴链条对纳税人按时、足额申报纳税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
2、定期存款利息。目前加拿大的纳税人每年要申报定期存款的应计利息,该利息为存入当日起一年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对定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同样采取由金融机构传递扣缴凭单的方式控制税源。
3、国库券利息。国库券利息的纳税义务时间与银行账户和定期存款利息不同。当纳税人出售国库券时,金融机构才会编制名为《证券交易报表》的扣缴凭单,并将凭单分别发送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按是否在到期日出售,国库券利息的课税可包括两种:一是到期后才出售的国库券,则售价与买价的差额被视为利息所得申报纳税;二是未到期即出售的国库券,则应首先按利率计算所持期间的利息申报利息所得,再以售价扣除利息的余额与买价相比较,超过的部分为资本利得,不足的部分为资本损失,二者应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资本利得或损失项目中申报。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资本利得还是资本损失,都只按75%的金额计入个人的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4、人寿保险盈余。应税人寿保险项目仅指具有投资储蓄性质的项目。也就是说,纯粹为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偿付给受益人的金额,不属于应税范围。如果保险公司还会按期向受益人分派盈余,那么,所分派的盈余就应并入应税利息所得课税。同样,在每年年底,保险公司也会编制和传送《投资所得报表》,该扣缴凭单的传送流程与上述的凭单流程相同。
5、加拿大储蓄券。储蓄券这种有价证券,有两种付息方式,一是每年付息,银行每年发给纳税人扣缴凭单,以供纳税人申报利息所得;二是到期日或兑现日付息,纳税人可选择每三年计息一次申报纳税。
二、应税个人利息所得的适用税率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采取的是综合课征的方式,即个人取得的全部所得都合并在一起,适用相应的综合税率。个人利息所得和其它所得一样统一适用综合税率。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采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联邦政府征收联邦基本税和附加税,省政府征收省基本税及省附加税,且各省的基本税及附加税税率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安大略省为58%,亚伯他省为45.5%等。
三、个人利息所得的免税规定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中规定了许多所得扣除和免税额项目,例如托儿费、搬家费、配偶免税额、高龄免税额等。但除“注册退休储蓄基金”(RRSP)利息所得外,针对利息所得的免税项目则寥寥无几。注册退休储蓄基金具有双重免税效应:其一,购买RRSP的款项可以从个人综合所得中扣除;其二,RRSP所产生的利息、资本利得等都不需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