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范围、分类及管理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按照宪法规定,德国公务员包括联邦、州和乡(镇)三级政府的官员、职员和工人。官员是固定地、专门从事国家行政和业务工作的公务人员,他们与政府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信任与效忠关系。在行政管理中,官员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通常只有官员才能被任命承担国家公务。职员和工人是政府雇佣的劳动工人,他们与政府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劳资关系,一般只能接受部分公务,特别是短期任务。职员与工人在工作性质上的区别是,职员一般从事简单的脑力劳动,而工人一般从事体力劳动。目前,德国共有公务员665万人,其中22万职业军人。
二、公务员工资构成
官员工资按照《联邦官员法》规定,主要由基本工资、家庭补贴和其他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是官员工资收入的主要部分,约占工资收入的71.6%。根据工作性质和职务范围,官员基本工资可分为A、B、C、E四个类别,每类官员都有不同的工资表。其中,A类工资表适用于一般司局长以下的官员、军人和士兵,B类工资表适用于司局长以上和高级官员(包括军队中的将军),C类工资表适用于大学教授和助教,E类工资表适用于法官和检察官。每个类别下面又根据官员的职务、资历和工龄分成若干级别,不同的级别对应不同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每两年晋升一级。家庭补贴约占官员工资收入的23.6%,该补贴原称地方补贴,是为平衡地区间生活费用差异而设立的,后随地区间差异缩小而演变为一种社会福利补贴。该补贴一般根据官员子女的数目确定。子女多的官员,家庭补贴也相应增多。特殊津贴是对官员额外工作和在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一般补偿,约占工资收入的3.8%。特殊津贴名目较多,如加班补贴、国外公差补贴、节假补贴、警察津贴、消防人员津贴、飞行员津贴等。特殊津贴的多少一般按官员的年龄确定,年龄大的津贴也多。
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按《工资合同法》规定,主要由基本工资、地区差别补贴和特殊津贴三部分构成。职员和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工资类别和年龄确定。职员的工资类别共有15种,工人的工资类别只有9种。每个职员和工人都按工作特征列入不同的工资类别。在每个工资类别中,基本工资是由年龄确定的,年龄越大,基本工资就越多。职员和工人的地区差别补贴类似于官员的家庭补贴,按子女多少确定。此外,职员和工人如果从事有一定难度或危险性的工作,或付出了额外体力和精力,还可获得特殊津贴。除上述工资外,职员在一定前提下可以领取效益奖金和度假金。
三、工资水平及工资差距
德国公务员月工资水平目前约为4000马克,低于私营企业雇员工资水平。但与私营企业雇员相比,公务员具有职业相对稳定的优势,因此,公务员在职业选择上仍具有相当吸引力。在公务员内部,从总体上讲,官员的平均工资比职员和工人高。但如果同一岗位由职员或官员承担,则职员工资比官员要高。原因在于官员只需拿出30%左右的工资交纳所得税和医疗保险,而不必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全部由政府另外承担);而职员工资有将近一半用于纳税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在东、西德统一前,受经济发展差距的影响,东德公务员工资水平约相当于西德公务员工资的60%。德国统一后,政府致力于开发东部经济,缩小地区差距,公务员工资水平差距也有所缩小。目前,德国东部联邦州公务员执行单独的工资表,其工资收入约相当于西部的86.5%。如果公务员从东部交流到西部,其工资收入与当地公务员相同。如果西部公务员交流到东部,按工资法规定也只能领取相当于原工资86.5%的工资收入。但为了鼓励西部公务员交流到东部,德国政府一般会以补贴的形式将差额补足。
四,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
德国公务员的工资增长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工资的自然增长,即随着公务员工龄的增加自动晋级增资。二是工资的补偿性增长,即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增长、财政状况、物价变动及私营企业工资增长情况,按一定的增长比例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补贴。从法律上讲,官员的工资增长由议会与政府讨论后通过立法确定,职员和工人的工资增长通过劳资谈判来确定。谈判由联邦内政部长(代表联邦政府)和各州财政部长(代表州政府)组成资方代表与职员和工人工会进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工资增长幅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要签署劳资协议,劳资协议的条款与私营企业完全一样。在实际执行中,官员的工资增长一般参照执行劳资谈判协议所确定的职员、工人工资增长幅度。80年代至现在,官员工资增长率与职员、工人的工资增长率基本一致。
五、联邦和州公务员工资管理权限的划分
联邦和州对公务员工资事务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立法方面。一般地讲,联邦制定的公务员工资法律适用于各州。各州也可以制定自己所管辖公务员的工资法案,但这种法案一般都是以联邦法律为基础,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联邦法律。德国公务员工资管理的法律基础是《联邦公务员薪水法》,适用于联邦、州及州以下公务员。这部法律原则上由联邦议会批准通过,但对涉及到各州公务员工资事务的条款,还需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批准通过。此外,每年工资谈判的结果以及其他形式的工资政策调整,都要通过上述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