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各地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普遍加大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力度。据34个地区的统计表明,截至1999年底,各地共签订采购合同13000多份,采购规模约为1 10.35亿元,其中,自筹资金约19.25亿元,共节约资金14.37亿元,平均资金节约率为13.02%,其中预算资金节约率为13.52%。
从1999年各地开展政府采购试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采购范围主要是一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量不大。货物采购主要集中在各种车辆、计算机设备、医疗设备、教学设备、电梯、锅炉、办公用品、空调、办公家具、影视器材等,一些地区对煤炭、建材、药品等大宗商品也实行了集中采购办法。工程采购项目主要有办公楼建造、房屋装修维修、道路修建、市政设施、绿化等。服务项目比较集中,主要是网络开发、车辆保险、会议接待、车辆加油、车辆维修等。二是普遍建立了机构。有30个地区已经建立了政府采购专门机构,其中有12个地区分设了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和集中采购机关,其他地区只有管理机关或集中采购机关。各地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集中采购机关大都设在财政部门。三是重视制度建设。据不完全统计,有23个地区已经颁布了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其余大部分地区也已完成了政府采购法规的送审稿。地方已颁布的法规大致包括5类,即对政府采购原则框架的规范,对采购主体的规范,对采购资金的规范,对某些具体采购品目的规范,对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规范。
1999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也逐步展开,民政部、卫生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开展了政府采购个案尝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还制定了具体办法。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