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秋季新学期开学之际,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这是继去年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我国政府实施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举措。这意味着公共财政的阳光将普照城乡每一所中小学,让每一个孩子都可以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确立了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强化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将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所有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2006年9月1日,重新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从法律的层面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这一年,西部农村首先启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7年春天,这项改革推及到全国农村,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同年秋季,在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还向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惠及了近1.5亿农村中小学生,解决了农村孩子上学难的问题。2006年至2010年,国家财政将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2652亿元。2008年春天,全国16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试点;从秋季新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则补助生活费。
短短几年间,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实现了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到推广,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的跨越式发展。截止到2007年年底,我国普及9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人口覆盖率已达到了99%。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共财政状况的日趋好转,为全面推进免费义务教育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我们也要看到,实现义务教育的全面均衡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义务教育的基础还较薄弱,各地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义务教育基础和起点存在很大的不同。虽然在各地经济社会以及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义务教育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和发展,但发展的差异性也进一步凸现,使义务教育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本来就存在的差距在新的形势下呈现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突出地表现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对义务教育发展的影响,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公共财政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还缺乏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列为改善民生之首,不仅提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而且提出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强调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责无旁贷。要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固和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全面实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将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到公共财政阳光的温暖。我们坚信,随着教育事业进一步蓬勃发展,中华民族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