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正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可依赖税种,从排名上看仅次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几个税种;从发展潜力看,是一个新兴的、有增长潜质的税种。但是目前契税征管工作却远落后于房地产行业的急剧升温,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纳税意识淡薄。由于契税恢复开征时间短,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纳税人对契税不了解,有些偏远地区的乡镇老百姓甚至不知道在房产交易时需缴纳契税,误认为是当地财政乱收费,给契税征管带来了较大阻力。

二是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现象比较突出。买卖双方一旦签订合同,纳税义务人就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纳税。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土地、房屋买卖未在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现象还十分普遍,以致契税征管工作很被动,正常组织征收和追缴税款都非常困难。
三是各相关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不够。规划局负责颁发准建证,土地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证。由于各部门缺乏互通,房地产信息不能充分共享,有的纳税人未缴契税就已经拿到了房产证,没有真正按规定...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正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可依赖税种,从排名上看仅次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几个税种;从发展潜力看,是一个新兴的、有增长潜质的税种。但是目前契税征管工作却远落后于房地产行业的急剧升温,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纳税意识淡薄。由于契税恢复开征时间短,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纳税人对契税不了解,有些偏远地区的乡镇老百姓甚至不知道在房产交易时需缴纳契税,误认为是当地财政乱收费,给契税征管带来了较大阻力。

二是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现象比较突出。买卖双方一旦签订合同,纳税义务人就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纳税。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土地、房屋买卖未在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现象还十分普遍,以致契税征管工作很被动,正常组织征收和追缴税款都非常困难。
三是各相关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不够。规划局负责颁发准建证,土地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证。由于各部门缺乏互通,房地产信息不能充分共享,有的纳税人未缴契税就已经拿到了房产证,没有真正按规定做到“先税后证”,不可避免的出现少征、漏征现象,导致部分税收收入流失。
四是偷税形式多样化。按规定,契税征收的依据首先是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但市场经济中,各个时期的房地产价格变动很大。因此,一些纳税人千方百计钻政策的“空子”,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降低记税价格。有的通过关系开低评估价格;有的设法改小购房面积;还有的甚至采取签订两套合同的方法,以虚假合同的较低价格交纳契税,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五是契税法规条款尚不完善,有待修订充实。契税涉及范围较广,纳税人来自社会各个行业,实际操作中,征收人员会遇到很多错综复杂的情况,而我国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颁布于1997年,内容相对简单,涉及的只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使征收人员遇到特殊情况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契税稽查同样缺乏法律规范,不能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守,稽查的“度”很不好把握,工作中往往缩手缩脚,执行力度不够。
责任编辑 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