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丛明
[大]
[中]
[小]
摘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进了法律,确立了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保障。表明我国将长期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其中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是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4年,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针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至今,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制定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的税收鼓励政策
在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的税收政策,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进了法律,确立了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保障。表明我国将长期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其中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是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4年,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针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至今,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制定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的税收鼓励政策
在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的税收政策,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如取消了农业税等)。第二产业的税收政策是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旨在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第三产业的税收政策是重点扶持对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传统性服务行业的发展,从而带动就业的增加。其中对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第三产业的支持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1.对新办服务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卫生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减轻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在增值税方面,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50-80元提高到150-200元。销售水果、畜牧水产、蔬菜、粮食等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农户,起征点一律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一律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条件和范围,使更多的小企业能够享受低档税率的照顾。
3.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先进型服务企业,如产品技术研发、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等,均可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加以扶持;尤其对现代服务业中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更加以扶持。如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配送、信息管理于一体的现代物流业,经营中往往总包后还要进行层层分包,如果以分包额作为计税依据,必然重复纳税,交易次数越多税负就越重。为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目前已经公布了两批195家试点企业名单,主要是对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制定扶持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的税收政策
1.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从2002年起,国家先后两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鼓励再就业税收政策。2002-2005年,为鼓励有关企业吸纳城镇待业人员,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再享受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06-2008年,继续实施鼓励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但对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改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招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实体,可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上政策于2005年施行,于2008年年底审批到期。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95万下岗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9.5亿元。
2.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动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没有规定到期日。
3.促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政策
对安置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给予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政策;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此外,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体,给予3年内免征所得税政策。
以上两项政策均没有规定政策到期日,减免税方式实行按安置比例减免。其中,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税收政策没有规定行业范围。
继续实施和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税务部门的职责,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吸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从上述内容看,税收政策扶持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上述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一类是吸收上述群体的企业。根据税收政策的功能,应从三个方面来贯彻落实。
(一)不断改革和完善税制,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功能作用
税制是税收政策的基础,改革和完善税制,可从体制机制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就业问题实质上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可为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所以,税收政策首先要立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立足于促进企业发展,以此来增加工作岗位,促进就业。如要认真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改革和完善营业税制,等等。比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降低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工资性支出在税前完全据实扣除,特别是2007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的通知》,适当降低了部分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这些措施都能够直接降低企业税负,起到促进企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一定要抓好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对劳动密集型产业、行业采取税收扶持政策
实践证明,除了经济增长因素外,产业结构状况也直接影响就业,而第三产业和广大中小企业,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税收政策要通过促进产业(行业)结构优化来增加就业。
比如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服务业具有投资少、效益好的特点,能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要积极研究加大对国家鼓励的生产性服务业、农村服务业等薄弱环节以及与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有关的服务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研究制定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总结经验和评估绩效的基础上,稳步扩大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营业税政策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试点范围。对生产性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产品按现行政策实行出口退税;对服务业企业购置符合国家鼓励项目规定的高技术设备,按现行进口税收政策执行。为落实新税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考虑适当扩大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一些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服务业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再比如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据有关统计,到2006年底,在全国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创造全国GDP的60%,吸收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加社会劳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的看,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力求体现统一性和公平性原则,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除企业所得税外,加快统一其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改进税收征管制度,完善征管措施,着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
(三)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促进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的税收政策
要结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继续实行促进特殊困难群众就业政策,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首先是落实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这项政策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对残疾人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政策刚刚实行,要在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其次是逐步完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与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在行业优惠范围、减免税方式、期限上存在着不一致。针对这些情况,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既考虑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这些群体就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同时也考虑如何适当整合各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保持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再次是结合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失业人员创立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一律实行20%低档税率的优惠政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要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就业岗位的增加。
此外,要认真研究其他一些重要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如促进大中专学生、农民工就业的税收政策等等。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责任编辑 王文涛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