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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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对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有哪些基本要求?
为积极推进各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一是摸清底数。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挤掉水分,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
国务院对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有哪些基本要求?
为积极推进各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一是摸清底数。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挤掉水分,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2.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化解乡村债务试点范围和顺序。已经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的省(区、市)可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继续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化解乡村债务要分清轻重缓急,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项目着手,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4.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增收节支偿还政府债务。各地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财力。要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它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省级财政要结合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5.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要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加强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6.促进乡镇政府转变职能,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环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编制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积极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杜绝“吃空饷”现象,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在乡村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原乡村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工作。
7.明确责任,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债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什么是制止乡村新债的“约法三章”?
农村税费改革后,个别地方把收支缺口留给乡村,部分乡村用行政办法去搞所谓的“招商引资”,甚至不惜举债来弥补收支缺口,一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断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已经成为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为此,中央提出了制止乡村新债“约法三章”的要求,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国务院在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2005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坚决制止新债做出以下具体规定:
1.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地方实际精简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3.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4.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衡量乡镇政府政绩应主要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当地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公共服务是否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5.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要建立乡镇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乡镇负债及其风险。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中央对妥善处理农业税尾欠提出了哪些要求?
农业税取消后,农业税尾欠应尽快有个“了断”。农业税尾欠账面数额虽然不大,但“上清下不清”数额较大,且与乡村债务交织在一起,与农民和基层干部利益密切相关,需要慎重处理。对此,中央只提原则性要求,不做统一规定。2006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是否清收由省级政府自主决策。决定清收的地区,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格清收程序,实行张榜公示,坚决防止借机侵犯农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200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历年农业税尾欠,在严格把握政策和加强审核的前提下,该减免的要坚决减免,能豁免的应予以豁免。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 方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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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