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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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对企业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纳税人”范围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征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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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对企业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纳税人”范围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征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考虑到实践当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基本上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税率”调整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基准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税前扣除”规定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做出了统一规范,并将在与其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税收优惠”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反避税”界定
反避税制度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企业所得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为更好地防止避税行为,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避税地设立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条款。增加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
为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作用,体现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对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已经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为缓解对部分老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拟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期间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主要内容: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法定税率;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措施,有利于保证新税法顺利实施。
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各类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等,特别是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因此,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着眼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经济环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世界银行实证研究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国际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税收优惠只是外国投资者考虑的一个方面,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加重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引导外资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方向流动。
“企业工资和企业捐赠的扣除问题”的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国营企业自我财务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我国规定了企业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对于防止企业工资过度发放,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产权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取消了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
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将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定为12%,是指企业捐赠金额相当于企业利润12%的部分都可以得到扣除。按照上述税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一般水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基本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
责任编辑 方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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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