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各地积极扩大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各级财政也加大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力度。到年底已有145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占全国总县数的51%,超过了国务院原定的40%目标,是试点开展以来人数增加最多、增速最快的一年,参合农民4.1亿人,同比增长130%,占全国农业人口的比例达到46%。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青海、海南等省市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2006年,中央财政为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下达补助资金42.69亿元,同比增长了近7倍,对中西部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标准增加到20元,并将中西部地区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地区部分试点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了中央补助范围。同时,还安排了9.5亿元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医疗救助事业。地方财政也相应地提高了补助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年累计支出122.72亿元,累计补偿1.4亿人次,同比分别增长了151%和69%,农民受益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财政真正起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政策手段和体制保障的作用。
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金人庆部长进一步指出:“2007年新增政府投资的大部分要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投资总规模比2006年有所增加,确保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投资比重比2006年提高,继续落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为此,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范围要扩大到全国80%的县级区域,并通过不断完善办法、规范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按照中央有关部署,2008年要在全国基本普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要把所有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障范围,逐步缓解广大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使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广大农村。为使农村合作医疗这项德政真正成为得民心之政,需要政府、农民、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共同担负起发展责任。
——适当扩大筹资规模,不断提高补偿水平。作为社会“安全网”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不能彻底解决一些农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尽管2006年加快了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度和投入力度,但基金规模人均仍然只有几十元,且绝大部分试点地区也只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一般只有30%多一点,农民的受益面只有3-5%。大多数试点地区对于门诊医疗费用没有给予补助,以预防为主的日常健康医疗服务基本没有提供,还有超过50%的农村居民没有纳入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范围。因此,要在不断扩大覆盖面的同时,通过逐步提高筹资标准,既保“大病”,又保小病,提高农民参合的受益水平。在试点中有些地区已经在国家规定的50元基础上,提高了农民缴费标准、增加财政投资规模,受到普遍欢迎,海南的一些试点县还出现了农村排队参加合作医疗的局面。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农村合作医疗,共同参与这项制度建设。我国农业人口非常多,农村合作医疗事业要一步到位还难以做到。为此.要把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放到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框架中统筹考虑,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目前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还没有起步,国家财政应当利用税收、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近年来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暴露出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服务网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农村卫生事业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能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需要。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属于“公共产品”,应由政府负责提供,逐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既是发展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需要,也是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与保障农村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需要。目前不少试点地区将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管理,并实行了乡村一体化管理。为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十一五”时期国家将投入200多亿元,加强乡镇卫生院、部分县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建设。国家财政将认真落实投入政策,加大基层卫生人员培养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