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构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中央对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积极推动乡镇政府转变职能。乡镇政府要重点强化以下职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要以乡镇机构改革为契机,创新农村工作机制。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办事情要于法有据,工作程序、工作手段要合法合规。依法维护农村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二是搞好为农服务。要为农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把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纽带。
要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改革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区划的合理调整。上级部门要大力支持基层改革,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衡量乡镇机构改革成效的标准是什么?
衡量乡镇机构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就是要看乡镇机构改革是否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是否有利于提高乡镇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是否有利于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提高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否有利于依法行政,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各项基础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乡镇机构改革的两条“底线”是什么?
为探索乡镇机构改革的政策思路,2005年3月国务院召开了部分省负责同志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明确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不移、有序推进、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总体要求,提出乡镇机构改革要严守乡镇机构编制五年内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这两条“底线”。
乡镇机构改革应着重解决哪些问题?
(1)转变政府职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工作重心发生重大变化,应围绕当前的“三农”工作重点,积极探索职能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定位要从农村工作的现实状况出发,从农民群众的愿望出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行政体制的要求出发,重点强化三方面的职能: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合理分工,服务社会。
(2)筹措改革成本。乡镇机构改革涉及到分流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支付一定的改革成本,进行妥善安置,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这就涉及到钱从哪里来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资金。
(3)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解决分流人员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被分流人员的抵触情绪,减少改革阻力,保证改革平稳推进,维护社会稳定。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规范操作,并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多途径安置分流人员。
(4)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乡镇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政府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要遵循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创新机制,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行为社会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农村公益性服务质量和效率。
(5)实行编制管理实名制。实行编制管理实名制和公开化管理,是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是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要严格区分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职能定编定岗定员,并将编制落实到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政事分开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合理界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行政执法职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入乡镇政府;公益性服务由财政保障,经营性活动走向市场。
(2)精简、效能原则。要对现有乡镇事业站所进行整合,将功能相近的事业站所合并,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改革以后事业站所主要保证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使公共资源更好地发挥功能,提高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
(3)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原则。要合理区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减轻农民的负担,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让农民满意。
要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三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提高为农服务的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凡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形式,都可以积极探索。
中央对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
(1)从严核定机构编制。以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确定的乡镇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及2004年底的乡镇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为基数,对每个乡镇逐一核定,做到定编到人。在此次核定的基础上,今后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市、区)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及其人员编制也不得突破现有规模。核定乡镇机构编制时,要坚决清理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机构改革中尚未分流的人员与在岗人员不能混岗,更不得轮流上岗。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力求做到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2)坚决按编制名额进人。乡镇人员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此次乡镇行政编制核定后,精简下来的行政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掌握并监督使用,只能用于乡镇政策性人员安置。乡镇事业编制总量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实行总量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禁超编进人。确有空编且无分流人员的,可批准其招录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将国务院关于“要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县级主要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规定落到实处,积极建立和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并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招聘人员、隐瞒虚报机构编制、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市、区)要将上级核定后的机构编制和各类人员名单以及今后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到乡镇,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005年12月,中央编办制定了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规定: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 方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