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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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安排布置2007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
日前,财政部发布2007年第1号公告,对2007年到期国债品种、条件及还本付息有关事宜作了详细说明。公告规定:2007年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凭证式国债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2002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5年,2004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3年,均按上述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支付利息,具体利率可向各兑付网点查询;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实物国债,2007年可继续到当地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兑付,各地常年兑付网点地址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国库部门查询,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特种国债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附息国债2007年利息支付办法,由各交易场所成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布并施行。
财政部出台具体办法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相继颁发了《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财政部安排布置2007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
日前,财政部发布2007年第1号公告,对2007年到期国债品种、条件及还本付息有关事宜作了详细说明。公告规定:2007年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凭证式国债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2002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5年,2004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3年,均按上述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支付利息,具体利率可向各兑付网点查询;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实物国债,2007年可继续到当地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兑付,各地常年兑付网点地址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国库部门查询,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特种国债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附息国债2007年利息支付办法,由各交易场所成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布并施行。
财政部出台具体办法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相继颁发了《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该办法对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投诉书如何修改、如何做好涉密事项的投诉及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等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从价格评审的重要性、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加强评审活动管理和加强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说明。《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一共七章五十六条,对如何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如何更加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公益救济性捐赠享受税前扣除
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出《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具体实施工作中的一些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健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通知还就关于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以及标的企业财政政策清理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教育部财政部出台高等职业教育新规定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就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意见。意见阐述了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得以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结构、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意见针对目前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相对较差,“双师型”专业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办学机制改革有待突破等问题,提出高等职业教育必须主动适应社会需求,以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为切入点,切实把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到加强内涵建设和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能力。意见还要求完善政策、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落实,坚持地方为主,落实分担责任,吸引企业参与,强化资金管理;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示范院校的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示范院校办学机制,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管理,创造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意见一并提出了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具体步骤。
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明确
为支持青藏铁路运营,减轻青藏铁路公司的经营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11日发出《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照章征收。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其他用途应照章征收。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
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由国库集中支付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规定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从2007年起由国库集中支付。具体范围包括:原纳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发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原通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转拨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及原通过中直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拨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通知还就改革后离退休经费的支付方式、管理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实施改革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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