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农业税收征管由于受地域条件、生产方式等的限制,一直采用委托征管的模式,即农税征管机关委托乡镇村组干部代征管主体的职责,村组干部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税款征缴到农税征收机关后,农税征收机关以村组为单位开具发票,村组集体成了纳税人,委托代征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普遍采用的农业税征管形式,它对于缓解农税机关的工作压力,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这一征收方式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征收主体不明。农村税收长期实行委托代征,形成了村组干部的大包大揽。农税机关因过于依赖村组干部,对农税征管的监督弱化,难以履行征管主体的职责。二是征管秩序混乱。由于村组干部受多个征收主体的委托,难免存在税费混征、税费不清、费搭税车(抵账),相互拆借,截留挪用的现象,致使农税征管秩序混乱。三是干群关系紧张。乡村干部素质参差不齐,对农村税收政策学习不够,加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了乡村干群关系紧张,涉税上诉案件、信访时有发生,挫伤了农民纳税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农税部门的形象。四是干部职能错位。乡村干部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征收税费上,难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农民发展生产,“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己地”,影响了村级组织职能的发挥。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业税收实行集约化、法制化征管运行模式已不可回避,实行集中直接征收必将成为今后农业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其一,集中直接征收是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科学高效的征管方式,它代表了当今世界税收管理的潮流。美国、新加坡、菲律宾等目前都采取这一征管方式。实行集中直接征收,减少了中间环节,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建立快捷、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其二,基层农税部门有能力实行集中征收。乡镇机构合并后,农税征管力量相对集中,加之乡村干部具有护税、协税的传统,实行农税部门征税、乡村干部协税、农民自觉纳税的较为理想的征收格局水到渠成。其三,实行定时定点集中征收的办法有利于农村税务资源的优化,也符合农村的实际,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其四,实行集中直接征收有利于堵塞漏洞,防止层层加码,使农民交“放心”税、明白税。
集中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是各个不同时期农村税收征管的两种不同形式。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委托代征要向集中直接征收转变,以建立起农税部门依法征税、乡村干部积极协税、农民自觉纳税的新的征管体系。当然,在实行集中直接征收的同时,仍可对边远山区的零星小额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关键要因地制宜,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监督管理,使委托代征这一形式得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