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期来,由刘晓庆偷逃税案引发的有关为富不税问题,正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在一步步地走向深入。本文拟就如何从制度上加强个税征管谈点看法。
保持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私人企业主特别是富豪级企业主,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有义务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收。这既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个人事业继续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之一。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社会稳定、市场兴旺这样良好的外部环境,个人私营企业怎能专心生产和营销?财富效应怎能持续?税收正是创造和维持良好外部发展环境的主要财源。如果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源,可供选择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是减少政府支出,从而相应削弱政府的管理力度,减少对贫困人口的救助,降低对重大项目的投入,等等。二是扩大财政赤字和增加政府债务发行以维持应有的支出水平,但发债会引起收入分配结构和社会需求总量变化,而且需要还本付息,不仅会加大即期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导致负担的代际转移。不难看出,这两种选择的最终结果实际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即都是增加经济的无序性和社会的不稳定性。
显然,没有人愿意看到上述不利情况的出现。但现实生活中,偷、抗、骗税等现象却屡禁不止。有人估计,去年全国流失的个人所得税多达1000亿元人民币。更有数据显示,占有80%存款的富人却只交纳了10%左右的个税。个税的纳税主体主要是工薪阶层。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执行情况并未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预期目标。
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纳税人的主观原因,也有制度上的缺陷。从纳税心理分析,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的时间不长,人们对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认识不足,纳税意识淡薄。加之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纳税记录并不作为个人信用的评价指标,主动交税的动力不足。从而形成一种很不正常的避税现象:能不交税尽量不交,能逃税就想方设法地逃。从制度缺陷来看,首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对私营企业主的工资提取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个人及家庭开销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也缺乏明确有力的限制。在提取工资要交税、不提工资不交税,工资提取数量全由企业主自行决定的情况下,“聪明”的企业家自然会选择不要或少要工资。其次,税制不配套。虽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但没有开征财产税,对逃废的个税缺乏制度上的补救措施。个人取得收入后,只要逃避了所得税,应交的税收就变成了自己的净财富,而财产是不用交税的。第三,个人所得税制本身存在不足。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针对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课税,而大多数发达国家是对个人取得的综合年收入课税。两者相比,分类个税制度的逃税环节和方法要多得多。第四,征管手段滞后。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构成比较复杂,除了工资、奖金、福利等经常性收入外,还有一些临时性、一次性收入,如演出费、讲课费、稿费、彩票中奖、投资红利、兼职收入等,而且这些收入中还有一部分表现为非现金形式。由于缺乏对个人收入的有效测量和监控手段,征税人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纳税人的讨价还价余地也较大,很难做到应收尽收。
需要指出的是,税制上的缺陷绝不应成为纳税人的拒税借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应遵守游戏规则,即使这个规则不是最好的,也不能容许任何个人去随意破坏。就纳税人而言,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偷、抗、骗税就是违法,一旦查实,就要受到制裁,任何人不能例外。最近查处的刘晓庆案件以及正在进行的个税查补行动就是很好的例证。
另外,作为规则制定者的政府有关部门,除了依法征税和严厉打击偷、抗、骗税外,还应及时修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减少有关政策的漏洞。
一是改革分类所得税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结合起来,不仅可以缓解分类所得税制自身存在的计税不全的矛盾,同时又可以软化全面实行综合所得税的条件限制,有利于加强征管。
二是开征财产(遗产)税,对富人阶层的财产存量及财产转移进行课税。开征财产(遗产)税后,虽然私人企业家不拿或少拿工资,少交了个人所得税,但却要承担相应的财产税,由此可部分弥补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缺陷。
三是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对私营企业的业主工资提取标准、经营成本列支范围以及财(资)产转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既有利于企业自身加强管理,又有利于税收征管。
四是进一步加强税务征管部门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纳税的便利性。对于一些纳税意识不强、税收知识薄弱的纳税人应主动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大税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