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弯海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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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8月底,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预算法,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按照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新疆各级财政部门以新预算法的出台为契机,将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相结合,及时研究出台《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全面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为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一、以建立全口径预算为重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现代预算的完整性,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今后自治区将从五方面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是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范围,在2015年底前建立符合新疆实际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制,将政府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二是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到公共财政预算的力度,从2014年起,对部门征收入库的政府性基金,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统一调入公共财政预算。三是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
2014年8月底,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预算法,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按照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新疆各级财政部门以新预算法的出台为契机,将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相结合,及时研究出台《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全面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为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一、以建立全口径预算为重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现代预算的完整性,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今后自治区将从五方面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是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范围,在2015年底前建立符合新疆实际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制,将政府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二是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到公共财政预算的力度,从2014年起,对部门征收入库的政府性基金,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统一调入公共财政预算。三是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力度,从2015年起,每年按不低于15%的比例调入公共财政预算,到2020年统筹比例达到30%。四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五是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预决算。
二、以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为重点,加快建立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将预算公开写入总则,从制度上保障了群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今后自治区将从四方面加快建立透明预算制度。一是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所有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包括公共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全部予以公开。除涉密内容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二是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基本支出预决算、对个人补贴预决算、专项支出预决算情况进行公开;各地州市政府要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进行公开。三是加大“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力度,明确部门单位是“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细化公开内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数、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都要公开。四是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各方责任,定期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并及时通报。
三、以改进预算控制方式为重点,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对于收入管理更加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规定支出预算要更加硬化、刚性,这就需要处理好预算的超收或短收问题,进一步健全预算平衡机制。今后自治区将从四方面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是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规范收入征管,硬化预算约束,将自治区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收支平衡、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和支出效果。二是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从2015年起,编制自治区本级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三是严格规范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超收收入原则上不安排当年支出。公共财政预算如出现超收,主要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四是自治区本级如当年收支不能实现平衡,需报自治区人大批准后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地县政府如当年收支不能实现平衡,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预算中归还。
四、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为重点,全面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新预算法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并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等。今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转移支付制度,要做好六方面的工作。一是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从2014年起,清理规范和不再采取教育、农业、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今后年度,自治区不再考核教育、农业、科技等七项重点支出的增幅。二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困难地区特别是南疆四地州补助力度,各地州市加大对所属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三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逐年减少专项项目个数和规模,相应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建立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四是建立和完善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因故无法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本级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由本级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五是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六是加快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的制度体系,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
五、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夯实预算执行管理
新预算法明确要进一步改革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今后自治区将从七个方面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一是硬化预算约束,预算未安排事项一律不得支出。经自治区人大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涉及自治区全局确需追加的重大事项,由各地、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审核、提出意见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提交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完善预算执行工作机制,严格支出责任,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与政府绩效、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相挂钩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收缴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全面清理财政借款,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财政一律不得借款。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增加财政收入。四是严格财政专户管理,对现有财政专户,按要求报财政部审核。未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两年内逐步取消。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新设财政专户。五是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必须编制绩效目标,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逐步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推进预算改革提供信息支撑。七是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核算基础。
六、以规范举债行为为重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新预算法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治区将从七方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一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制度,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政府举借的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总额,经自治区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批。二是严格政府举债审核审批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立政府债券市场。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举借的用于无收益公益性事业的一般债务,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举借的用于有一定收益公益性事业的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将政府债务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的预算管理。四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厅根据现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预警指标,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举债进行风险评估,超过债务预警线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借新的债务。五是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严格偿债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举借债务必须承担偿债责任,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减少项目支出,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不得将偿债责任推给上级政府。六是建立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各级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债务负债情况。建立各级政府债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七是建立自治区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工作机制,逐步取代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降低政府融资成本。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规范政府融资行为。
责任编辑 刘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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