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
11月16日,财政部透露,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1月16日,财政部透露,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开展
11月17日,财政部透露,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财政部下发...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
11月16日,财政部透露,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1月16日,财政部透露,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开展
11月17日,财政部透露,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财政部下发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等6省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旨在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逐步构建与财政部机构设置特点相适应的“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机制。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
11月18日,财政部透露,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财政部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11月18日,财政部透露,为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明确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
11月19日,财政部透露,为进一步明确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问题,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不再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改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并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征缴。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基金。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11月22日,财政部透露,为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财政部等五部门下发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3财政央行副手会在西安举行
11月23日至24日,东盟与中日韩(10+3)财政央行副手会在西安举行。来自10+3各成员国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东盟秘书处等国际组织的10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财政部副部长李勇率中国代表团参会,并与越南作为联合主席共同主持会议。会议审议了清迈倡议多边化、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亚洲债券市场发展倡议等区域合作进展情况,并探讨了10+3财金合作未来重点领域。会议还进行了经济评估和政策对话,就区域及各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当前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交换意见。
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11月25日至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出席大会并讲话。他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着力加强诚信建设,不断提升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二是要着力推进人才培养,增强行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集聚力。三是要着力开拓业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四是要着力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增强行业的国际话语权。五是要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业技术应用和管理信息化。六是要着力强化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七是要着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和改进行业党的建设。
个人转让限售股九种情形须缴个人所得税
11月30日,财政部透露,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具有以下九种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