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南省财政厅以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配套规章为契机,以财政行政程序建设为突破口,完善财政法规体系和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为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积极引入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民主决策机制
省财政厅自觉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财政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坚持集体审议、民主决策,注重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2010年初,就新增一项“家电下乡”补贴品种问题,专门举行了行政决策听证会,20名农民代表参加了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最终将燃气灶纳入“家电下乡”补贴范围,并采取了加大宣传力度、多方筹措资金、简化补贴兑付程序、推进网点建设等四方面的措施,改进“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此次听证会的实践,目前省财政厅正在拟定《湖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湖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制度,拟将以财政行政听证为主要内容的公开决策机制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严格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源头控制机制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桥梁和工具,是...
湖南省财政厅以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配套规章为契机,以财政行政程序建设为突破口,完善财政法规体系和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为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积极引入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民主决策机制
省财政厅自觉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财政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坚持集体审议、民主决策,注重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2010年初,就新增一项“家电下乡”补贴品种问题,专门举行了行政决策听证会,20名农民代表参加了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最终将燃气灶纳入“家电下乡”补贴范围,并采取了加大宣传力度、多方筹措资金、简化补贴兑付程序、推进网点建设等四方面的措施,改进“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此次听证会的实践,目前省财政厅正在拟定《湖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湖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制度,拟将以财政行政听证为主要内容的公开决策机制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严格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源头控制机制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桥梁和工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源头。长期以来,大量“红头文件”与上位法抵触、增设或者变相增设行政权力、增加公民义务、一经出台终身有效等问题饱受社会公众诟病。为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随后出台的《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改革了原先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单一的事后备案制,建立了“规范制定程序与强化事后监督并举”的新机制,实现了对行政行为的源头控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省财政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公告废止财政厅规范性文件95件、宣布失效79件、确认继续有效234件、重新公布298件,并在省直厅局中率先公布了清理结果。此外,重新制定出台新的《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有效的程序制度,包括主体制度(将议事协调机构排除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范围之外),起草过程中的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报送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生效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低一高”的明显效果。“一低”即规范性文件的“出生率”明显降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前省财政厅每年发文在100件以上,现在每年制定规范性文件在60件左右,滥发文件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一高”是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大幅提高。2008年10月1日实行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以来,省财政厅共制定规范性文件102个,都遵循了严格的程序,未出现任何问题文件,做到了制定程序上的民主科学、内容上的合法合理、形式和发布途径上的统一规范。特别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在制定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时,要求凡是对相对人申报资金作出了时限规定的,也必须就管理者拨付资金方面明确合理时限。一般规定资金分配方案一经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必须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强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控制,努力构建公共财政公正执法机制
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确立的规则,建立了相应规范。首先在近百部法律文本中开展全面搜索,在《会计法》等17部法律法规规章中共筛查出省财政厅有处罚裁量空间的相关条款37条。接着,对条款进行了定性定量的分析,每个条款按一般、较重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为三个裁量阶次,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和法律的具体立法目的,在法定处罚裁量范围内,相对应地规定了细化、量化的处罚标准,并最终出台了《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基准的颁布施行,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虽然合法但可能不合理的问题,防止因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而引发行政争议,也能有效防范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权力寻租问题。
湖南省财政厅将行政程序建设融入财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财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以行政程序法治化助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程。与此同时,广大财政干部的思想观念出现了三个转变:从偏重实体法律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转变;从偏重外部程序到内部与外部程序并重的转变;从偏重权力到权力与责任并重的转变。这些转变,直接促进了财政决策、执法和执法监督等行为质量的提高。《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以来,省财政厅财政行政行为无一被复议或诉讼撤销、变更或者认定违法。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