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资源税条例自1994年施行以来,中间虽有调整,但无大的变动。在当前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背景下,资源税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也随之暴露出来。如征收范围过窄、税负与产品价值相背离、调节作用失灵、不利于节约资源等等,已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征管机制,建立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相匹配、与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相协调的新的资源税征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调整资源税税收政策。改进征缴方式,按照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设立宗旨,变当前“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制定合理的资源税税率,以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税率可按矿产资源的优劣等级、开采难易程度实行固定比例税率,依法依率计征。选择好资源税改革政策出台的时机与突破口,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要加强对矿产企业的管理。在相关法规条例中明确规定矿产企业的准入资格,严格限制无开采能力的小企业和个人进入。规定矿产企业环境保护指标、矿产品开采利用率等,严禁滥采滥挖、破坏环境,促进资源节约与保护。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工商、矿产、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监控体...
修订后的资源税条例自1994年施行以来,中间虽有调整,但无大的变动。在当前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背景下,资源税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也随之暴露出来。如征收范围过窄、税负与产品价值相背离、调节作用失灵、不利于节约资源等等,已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征管机制,建立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相匹配、与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相协调的新的资源税征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调整资源税税收政策。改进征缴方式,按照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设立宗旨,变当前“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制定合理的资源税税率,以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税率可按矿产资源的优劣等级、开采难易程度实行固定比例税率,依法依率计征。选择好资源税改革政策出台的时机与突破口,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要加强对矿产企业的管理。在相关法规条例中明确规定矿产企业的准入资格,严格限制无开采能力的小企业和个人进入。规定矿产企业环境保护指标、矿产品开采利用率等,严禁滥采滥挖、破坏环境,促进资源节约与保护。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工商、矿产、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监控体系,确保矿产企业有序生产与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开发,培植壮大稳定的财源,实现财税收入持续增长。
三要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除了继续完善对当前资源税7个税目的征收外,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还要扩大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有重要保护价值、在市场经济中有巨大效益的自然资源的征税范围,使资源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税源得到合理开发。
四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虽然资源税属于地方税,各地为此项改革也做了很大努力,尤其是资源大省,但其立法权属于中央,所以,资源税改革除了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率调整权外,还应从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共同保护自然资源的积极性出发,在合理划分二者对资源税分配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五要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资源税改革以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为核心。目前在开发、生产、销售环节,企业被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登记类收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基金等。这些收费基金,既有中央和地方批准的,也有地方违规、越权设立的。实行资源税改革,必然要触犯某些部门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与这些部门的关系,确保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 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