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1 作者:王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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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是继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后中央出台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扎实做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
一、正确把握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各项政策措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提出了原则要求。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也多次出台文件,提出了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目标任务、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实施步骤,各地要全面把握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把握好政策界限,使化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严格界定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是,截至2005年12月31日,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以及工作小组认定需要清理化解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由于乡村债务种类多、形成原因复杂,现阶段,清理化解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主要着力于解决基层政权组织机构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等形成的...
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是继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后中央出台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扎实做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
一、正确把握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各项政策措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提出了原则要求。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也多次出台文件,提出了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目标任务、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实施步骤,各地要全面把握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把握好政策界限,使化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严格界定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是,截至2005年12月31日,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以及工作小组认定需要清理化解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由于乡村债务种类多、形成原因复杂,现阶段,清理化解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主要着力于解决基层政权组织机构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等形成的债务。2005年以后实行垂直管理的乡镇有关部门,在垂直管理以前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形成并留在乡镇的债务,一并纳入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清理化解范围。清理化解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主要着力于解决修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场所及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主要着力于解决乡村干部等个人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村民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包括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牧业税及其附加形成的债务。
(二)合理确定清理化解公益性乡村债务的项目。从全国来看,全面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条件尚不具备,将每批选择1—2个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进行清理化解,2010年选择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化解,即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三税及附加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垫交其他税收、村提留、乡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乱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也不包括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在清理化解垫交税费债务时,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在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后,解除垫交税费的债权人与欠交税费农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决定暂不清收的地区,农户欠交税费继续挂账处理。试点省份可根据工作基础和财力状况,区分轻重缓急,按照稳步推进、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公益性鲜明、与农村干群利益密切相关、债务底数相对清楚”的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进行清理化解,成熟一项,清理化解一项。选择确定的债务项目清理化解工作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的省份,可选择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进行清理化解。要将地方国有农场(包括农垦系统、华侨农场、劳改农场、国有林场、小三场等)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纳入清理化解范围。地方对乡村债务是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还是分类分项清理核实,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根据当地情况,自主选择部分县市进行清理化解试点,为在全省开展试点积累经验。
(三)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严格偿债工作程序。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是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关键,要做细做实。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统计、审计、公示、锁定”的清理核实程序,逐笔审计核实、公示锁定,剔除不实债务;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抽查,审计确认。要明确债务认定、利息确认、“白条”债务处理的原则和标准,做到债权人和群众认可。要严格乡村债务的公示程序和内容,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得到群众认可。既不能虚增或者人为扩大公益性债务范围,引起群众不满,也要避免将确实发生的公益性债务排除在外,留下后遗症。没有经过审计锁定的债务,不得进入偿还程序。要规范债务偿还程序,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重视化债工作的验收总结,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偿债工作正常进行。目前,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信息监管系统软件已经完成开发测试,可以投入使用。各省要尽快组织培训,充分利用软件做好监管工作,确保清理化解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四)多方筹措偿债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化债工作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地方为主负责的原则。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级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先清理后化解的原则。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偿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债务,坚决做到不还水分债、不还冤枉债。三是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应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化债,减轻地方化债压力,中央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试点省份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中央对地方的补助资金,将按照统一规范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办法,同时考虑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特殊性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要加大偿债资金补助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化债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偿债资金,对于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乡村,要足额安排偿债资金,不留缺口,不得借新债还旧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村政府组织与债权人充分协商,本着债权人自愿的原则,采取债权冲抵、盘活资产、减息降债、协议打折等办法,多策并举积极化解债务。
(五)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制止乡村发生新的不良债务是解决好乡村债务问题的关键。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严禁超越自身承受能力,举债搞项目建设。要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力度,尽可能减轻基层配套压力。2009年起,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各地应坚决贯彻落实,杜绝因此产生新债。要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完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不因基层运转经费问题而产生新的乡村债务;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防止在学校危房改造中产生新的债务。要实行债务定期报告制度,建立乡村债权债务数据库,对债权债务增减变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乡村债权债务变动情况,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止产生新债。
二、周密部署,确保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化债主体,要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会同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化解兑付等工作。要深入基层调研,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试点省份要克服畏难观望情绪和“等、靠、要”思想,精心制定上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范围、时间进度、资金安排及债务认定、利息、“白条”处理等具体政策。要合理确定化债项目,足额安排资金,选择一项、化解一项,不能“上进下退”,不能借新债还旧债,不能以中央补助资金倒推偿债数额。实施方案审批后,要周密组织实施,丝毫不能麻痹大意和粗枝大叶。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化债工作平稳进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基层政权组织和广大债权人能切身利益。要加强政策宣传,争取农民群众和广大基层干部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化债氛围。对今年列入清理化解的债务项目,要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阳光操作,取信于民,确保化债工作平稳进行。对今年暂没有列入清理化解的债务项目,要加强解释工作,争取债权人的理解,避免引起债权人的过高期望。(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好的决策关键在执行,好的方案重在落实。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是各级化债资金的筹措落实、资金下拨进度、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资金偿还到债权人。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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