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库是国家财政的总出纳机关,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我国的国家金库是在革命根据地金库的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党和人民政权在领导财经工作中,就十分重视金库工作。1933年1月,当时的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就正式公布了《国库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由国家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总行设总金库,分行设分金库,支行设支金库,红军中由总政治部代理国库。各级金库由主任、会计、出纳三人组成。”金库的职责是掌管苏区所有收入的保管及支付款项等业务。要求总库每日向财政人民委员会报告收支在库数等等。1935年冬,党中央到达陕北后,又不断整顿金库工作。1941年1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财政金库条例”。银行专设了金库处,下设总、分、支三级金库。革命战争时期的金库工作,对于完成各个革命根据地的财政出纳任务,保证革命战争的财政供给,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
建国初期,在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过程中,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国库的职能作用,提出迅速建立国家金库的要求,并把建立新中国的国家金库作为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八大措施之一。1950年3月3日,原政务院在《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如在二月底前尚未建立国库者,统限于三月中建好。”“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的调度总机构。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同时,政务院还颁布了《中央金库条例》。明确“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各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尚未设置人民银行之地区,得单独设立金库”。由于国家金库的及时建立,对当时稳定物价、制止通货膨胀,完成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财经工作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中央金库条例》的颁布到现在,已经30多年了。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税收制度的改革,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上看,《中央金库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最近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这个新的国库条例,不仅是30多年来实施《中央金库条例》的经验总结,而且是我国国库工作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它的实施,在开创国库工作新局面中,必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和法律保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