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陵区财政局
财政支农周转金借出后能否按期收回继续循环周转,是关系到周转金能否存在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率只有30%左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加快支农周转金的循环周转,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我们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3年周转金的回收率达到90%以上,区向市借入的周转金做到了100%按期偿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选准项目。选准项目的关键在于进行可行性分析,只有从实际出发,既按经济规律办事,又考虑到自然条件的可能,才能充分利用资源,使选定的项目取得成功。例如,为了有效地发挥地区优势,在发展多种经营上,我们重点扶持远郊丘陵半山区发展生猪、黄牛、林业和山楂,扶持近郊发展蔬菜和养鸡等;在乡镇工业上,扶持远郊河套地区重点开发砂石,发展建材行业,近郊则发展食品加工业等。我们还注意集中资金支持商品专业村的发展。如:建立黄牛村、奶牛村、葡萄村、山楂村、母猪村、沼气村等,现已初见成效。从总的看,在选准项目上我们做了五个改变,一是改变过去单纯支持贫困地区的作法,打破“穷有理”的框子,谁能把事业搞上去就支持谁。二是改变过去单一扶持生产工具设备、固定资产的框子,将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统一考虑,优先解决关键性资金问题。三是改变重点扶持集体为重点扶持专业户。四是改变单一扶持粮食生产为扶持多种经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五是改变资金与科技应用脱节状况,实行资金使用与科学技术应用相结合,优先扶持科技户、示范户。
2.坚持周转金借款条件。对借款人要做到四看。一看他是否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看是否具备专业知识。三看能否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生产的商品是否能按政策要求优先卖给国家。四看有无自力更生精神和偿还能力。在具备上述四条的基础上,优先扶持向国家提供商品量大的专业户。保证了国家多得商品、专业户多得收入、财政按时收回借款。
3.订合同,执行公证制度。借款时,财政部门与借款人必须签订合同,规定使用原则和偿还期限。如发生挪用、乱占行为,立即把款收回,如到期不还,要征收5‰的占用费。签订的合同要经司法机关进行公证,这样做,保证了国家资金的严肃性,限制了少数人不守信用,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4.区、乡两级合理分成。为了调动乡一级财政部门管好、用好、回收好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积极性,在借用和回收工作中,要依靠乡一级财政做好调查研究和审查工作,基层工作做的越细越扎实,回收的可靠性就越大。我们搞了区、乡两级分成,具体规定是:1975年以前的借款回收后全额留给乡.1976年至1982年的借款回收额搞五五分成,1983年以后的借款回收全额交区。这样做,有利于回收老陈欠借款,增强乡财政支农周转金力量,也有利于区级集中较多的资金用于支农。
此外,为了调动乡一级财政人员搞好周转金回收工作的积极性,我区从1982年开始,从回收额中提取5‰用于集体福利,并对基层财政人员进行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