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由于这一改革是在年度中间开始执行的,它必然会涉及到预算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现就第二步利改税以后的财政结算问题,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为什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之后会产生财政结算问题?
国营企业的纳税、缴利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后,国营企业纯收入上缴财政的部分,要发生利税转化。这就必然涉及到中央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收入之间、地方各级预算收入之间年初分配关系的变化,需要通过财政结算进行调正。具体说主要原因有二:(一)以前企业上缴利润是按隶属关系纳入各级国库的,而上缴税款(除国营企业所得税外)一般是就地缴纳后按一定比例分成的。这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就会发生上级的预算收入转移到下级的预算收入,或者是下级的预算收入转移到上级的预算收入,因而就需要对这种转移的数额进行结算。(二)现行预算包干体制,对上解地区确定的留解比例和对补助地区的补助基数一定五年不变。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就使今年第四季度的收入执行基数发生变化。为了维护现行预算体制,就需要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预算收入转移数额,按现行预算体制进行结算...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由于这一改革是在年度中间开始执行的,它必然会涉及到预算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现就第二步利改税以后的财政结算问题,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为什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之后会产生财政结算问题?
国营企业的纳税、缴利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后,国营企业纯收入上缴财政的部分,要发生利税转化。这就必然涉及到中央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收入之间、地方各级预算收入之间年初分配关系的变化,需要通过财政结算进行调正。具体说主要原因有二:(一)以前企业上缴利润是按隶属关系纳入各级国库的,而上缴税款(除国营企业所得税外)一般是就地缴纳后按一定比例分成的。这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就会发生上级的预算收入转移到下级的预算收入,或者是下级的预算收入转移到上级的预算收入,因而就需要对这种转移的数额进行结算。(二)现行预算包干体制,对上解地区确定的留解比例和对补助地区的补助基数一定五年不变。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就使今年第四季度的收入执行基数发生变化。为了维护现行预算体制,就需要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预算收入转移数额,按现行预算体制进行结算调整,保持原定的预算分配关系。
二、今年第四季度财政结算的主要事项和基本办法。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11个税种。其中四种地方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只调整了税率;调节税的税率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盐税只是从原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课税对象、应用税率均未变化。以上各税,今年第四季度不存在财政结算问题。需要进行结算的主要是新增的资源税,以及从原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这是因为,开征资源税后,减少了企业利润,增加了税收;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税目和税率都作了较大的调整,使预算收入转移的数额很大,都需要进行结算。由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和税率变动不大,为了减少事务,决定不再单独结算。
调整今年第四季度各级财政之间的预算收入转移问题,应采取两种结算方法:
(一)入库划开法。即在税收入库时,就比照原来的利润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或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种方法比较简便,适用于新税种,如对资源税就采用这种方法。中央企业缴纳的资源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地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打破了目前税收(除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外)一般作为共享收入不按企业隶属关系缴库的习惯做法,应引起各地各级金库的注意,不要搞错预算级次。
(二)年终结算法。即在税收入库时,仍作为税收分成收入入库,年度终了,再根据入库数进行结算。这种方法对于预算收入转移数难以直接计算的产品税和增值税比较适宜。这是因为产品税和增值税是从原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产品税有一些税目提高了税率,有一些税目调低了税率;增值税由原来8个税目增加到13个税目,第四季度入库时,既有老税金又有由利税转移的新税金,如果采用入库划开法,就等于把年终结算的一笔预算收入转移的总帐,变为平时结算的多笔预算收入转移的细帐.这样,不仅增加许多复杂的不必要的核算手续,加大了工作量,而且容易产生差错。所以,对产品税和增值税采用年终结算法。
三、产品税和增值税怎样按预算体制算帐
以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结算为例,现行预算体制规定,中央企业的利润全部归中央预算收入(实行二八分成的上划中央企业的利润,80%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2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参与总额分成),原来的工商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参与总额分成。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有的产品的税率调高了,减少了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增加了地方预算收入;有的产品的税率调低了,增加了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减少地方预算收入。年终结算时,就要把因产品的税率调高了而减少的中央预算收入,由中央财政收回;因产品的税率调低了而减少的地方预算收入,由中央财政返还。中央财政应收回或返还的数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中央企业:
收回或返还致=预算收入转移数×(100%-上解比例)
实行二八分成的上划中央企业:
收回或返还数=预算收入转移数×(80%-上解比例)
除上述产品税和增值税的财政结算帐以外,今年第四季度还有几个需要结算的事项,如原来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卷烟提价收入改征产品税;县办工业企业上缴的预算收入转移等等。这些结算事项的计算公式与产品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相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