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商业企业同其他国营企业一样,凡未经国家正式批准实行利润包干(包括递增包干)的商业盈利企业,全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对有条件的粮食盈利企业,即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调拨价格或收取合理加工费用的粮食、食油加工企业也要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选个别有条件的市,对独立核算的城市粮店,在实行合理批零差价(批零差率按统销价计算,最高不超过7%)的基础上,作为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其经营议价粮油业务的收入和附营业务(包括加工面条、馒头等各种生、熟制品)的收入,也作为粮店的经营收入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扩大业务和职工的奖金、福利。但因粮店点多面广,各地情况又不完全一致,因此,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和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广。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商业、粮食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已适当放宽,并重新作了规定:
商业零售企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年利润在20万元以下,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和重庆市年利润在15万元以下,其他城市年利润在8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小型企业。至于是否需要同时具备职工数这个条件,因各地情况不同,不搞一刀切,由各地自行确定。这样放宽以后,全国的商业零售企业有85%到90%都作为小型企业管理,企业将相应多得留利三至五亿元。
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40万元的企业,各省、自治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企业。这样规定之后,全国将有60%到70%的企业划分为小型企业,企业也会相应多得到留利。
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关于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或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
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因企业的性质没有改变,仍应执行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对占用国家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按银行贷款利率,用税后利润向国家交纳使用费。缴纳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减免。缴纳使用费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较多的,还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的企业由于经营的商品销售利润率高或地处繁华地段,营业额大,实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和资金使用费后,企业留利较其他企业多几倍。另外,小型企业标准提高后,留利水平也大大提高,据上海市的初步调查,人均留利将达到1,400元左右。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就可以避免出现因客观条件不同而造成的留利悬殊的不合理现象。
对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其占用国家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可分期用税后利润归还国家。未还完部分,要按银行贷款利率,用税后利润向国家缴纳使用费。交纳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的时间内少交或免交,但在转为集体所有制以前,原则上应将占用国家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全部还清。
对实行招标方式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的小店铺,其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参照银行利率和店铺所处地段情况区别对待,用税后利润向国家交纳租赁费。
二、关于对商业批发企业开征营业税的问题。
国务院1983年第169号文件规定,国营商业批发企业从1985年1月1日起征收批发环节工商税(即营业税)。考虑到目前商业批发企业的体制正在进行改革,批发作价办法尚未理顺,开征营业税后,将有很大的一部分企业发生亏损。因此,对百货、纺织、文化用品、食品、副食、农业生产资料等批发企业,暂缓征收;对石油、五金、交电、化工批发企业先行开征。
三、关于饮食、服务企业的提成工资列支和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的问题。
饮食、服务企业的提成工资(实质上就是奖励基金),是按标准工资的30%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第二步利改税后,考虑到理发、浴池业的工作条件差,利润水平低,其提成工资可在费用中列支,其他行业仍在税后留利中列支。这样做的好处是,提成工资不仅可以用于奖励,而且可以用于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和调整工资等。
为了使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的纳税负担与集体的饮食服务企业一样,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确定将原来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做,可以促使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进行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办法多缴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作预算支出,拨给企业主管部门,用于扩建网点,增添设备和重点扶持一些企业的发展。
为调动基层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真正享受到自主权,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商业企业的纳税单位,一般都要以基层企业为单位,留利归基层企业。对于目前还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不能单独计算纳税额和税后留利的基层企业,也可以暂由公司统一交纳,但税后利润应尽可能落实到基层单位,不要全由公司统一掌握使用。
四、关于大力支持商办工业、粮油工业企业发展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鉴于专业生产酱油、醋、酱腌菜、腌腊制品、豆制品、糖果糕点等企业和肉联厂、粮油加工厂等企业,普遍存在着厂房破旧、设备简陋、机械化程度低、生产技术落后的情况,为促进商办食品工业、粮油加工工业尽快改变落后面貌,增加生产,提高质量,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对专业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包括商办、粮办、供销社办),在1990年以前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对肉联厂、粮油加工厂、糖果糕点厂在1990年以前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上述企业的留利比原来增加的部分,作为专项改造基金,用于技术改造,以提高机械化程度,搞好精加工、深加工。
五、关于大力支持饲料工业发展的问题。
饲料工业在我国是新兴工业,刚刚起步。在粮食产量不断增加,饲料工业大发展的情况下,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对现有的饲料加工厂在1990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饲料加工厂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免期满后,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