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吴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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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就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几个问题,简释如下:
一、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11个税种是: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和调节税。由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4种地方税,工作量较大,目前暂缓开征。因此,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是通过7个税种交给国家的。其主要内容是:
1.把原来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把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以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作用,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价格不合理所带来的矛盾。
2.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国家资源。目前只对从事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虽然也属于应征资源税的产品,但因这些产品的价格尚未合理调整,暂不开征资源税。
3.对盈利企...
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就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几个问题,简释如下:
一、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11个税种是: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和调节税。由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4种地方税,工作量较大,目前暂缓开征。因此,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是通过7个税种交给国家的。其主要内容是:
1.把原来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把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以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作用,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价格不合理所带来的矛盾。
2.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国家资源。目前只对从事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虽然也属于应征资源税的产品,但因这些产品的价格尚未合理调整,暂不开征资源税。
3.对盈利企业征收所得税,大中型盈利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小型盈利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4.对大中型盈利企业征收调节税,调节税率按企业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对增长利润减征70%调节税。增长利润按定比计算,七年不变。
5.适当放宽小型盈利企业的标准,并减轻其所得税负担。
6.对微利企业实行减税;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按照上述模式进行改革,可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变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把经济搞活。
二、企业利润。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不再交纳工商税,改为交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的产品销售利润应该是: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
就一个企业来说,一般交哪种税,就从销售收入中减掉哪种税。
产品销售利润并不是企业的全部利润,企业还有其它销售利润和营业外收支,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还要按规定交纳资源税。企业的产品销售利润,加其它销售利润,加减营业外收支,再减掉资源税,就是企业的利润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企业类型的划分。第二步利改税将企业划分为大中型盈利企业、小型盈利企业、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几种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
划分企业类型时,是以1983年的决算数为基础来确定的。由于税率变动和开征资源税对企业的利润将会发生影响,因此,对于1983年的利润数,要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和开征资源税而影响企业利润的部分,也就是说,要把1983年利润调整为基期利润,再据以划分企业类型。
卷烟企业的基期利润,除了调整税率变动对1983年利润的影响部分外,还要对取消专营利润和烟叶提价补贴、名牌烟价外补贴,以及卷烟提价收入并入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而影响1983年利润的部分加以调整。
与其它单位联营企业的基期利润,还要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或减掉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
基期利润为正数的,是盈利企业。基期利润为负数的,是亏损企业。亏损企业不再划分大中小型。盈利企业要划分为大中型盈利企业、小型盈利企业和微利企业。
微利企业是指基期利润小于1983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凡基期利润小于1983年合理留利,不管基期利润多少,也不管固定资产原值的大小,都是微利企业。
对基期利润超过1983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再根据其基期利润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大小划分大中型盈利企业和小型盈利企业。凡基期利润不超过30万元,1983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可划为小型盈利企业。
除了微利企业和小型盈利企业外,其余的盈利企业,都是大中型盈利企业。也就是说,基期利润超过了1983年合理留利而且超过30万元的,不论其固定资产原值大小,都是大中型盈利企业;基期利润超过了1983年合理留利,即使不超过30万元,只要1983年末固定资产原值超过300万元的,也是大中型盈利企业。
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的小型盈利企业标准,放宽到基期利润不超过40万元,1983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可划为小型盈利企业,其余的都为大中型盈利企业。
小型盈利企业划定以后,七年不变。到1990年以前,不论企业利润和固定资产原值是否超过30万元和300万元,都执行小型盈利企业的办法,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国营企业所得税分为比例税和超额累进税两种.大中型盈利企业实行比例税,税率为55%。小型盈利企业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微利企业免予征收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减去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再扣除免予交纳所得税的各项利润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免予交纳所得税的利润项目有:①单项留用利润,包括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单项留用利润;②用基建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归还的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③用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归还的技措性借款;④按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利润和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⑤大中小型盈利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亏损,经批准用利润抵补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单项留利-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按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
五、调节税。大中型盈利企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的合理留利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规定交纳调节税。调节税率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逐个核定。核定的计算公式为:
调节税率=〔基期利润×(1-55%)-1983年合理留利〕÷基期利润×100%
以上公式中的分子必须是正数。
如果企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后,其余额不足1983年的合理留利的企业,不再征调节税。为了保证这些企业的合理留利,经过财税部门批准,还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由于调节税率的高低,以及是否需要减征所得税,减征多少,都关系到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确定,关系到财力的集中和分散,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必须将企业的调节税率和需减征的所得税,汇总报财政部批准,然后下达给企业执行。
调节税是按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算征收的。为了调动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在今后七年里,企业每年的增长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比基期利润增长的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物资、供销企业,不实行增长利润减征70%调节税的办法。新核定的调节税率,从1985年开始执行。
对小型盈利企业不征调节税。但是,对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大于1983年合理留利较多的小型盈利企业,国家收取承包费。收取承包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六、1983年的合理留利。1983年的合理留利,一般是把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的1983年决算中所列的留利数,作为1983年的合理留利。但是,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1983年留利过低或过高的,则要加以适当调整。例如,原来实行企业基金办法的企业,其1983年留利中没有新产品试制基金,对这些企业中今后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要核给一笔新产品试制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可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利润的1-3%核给。有的企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1983年留利过低,要适当提高其留利基数,同时,也要适当提高其基期利润。还有些过去实行包干办法或其它办法的企业,由于包干基数定得过低,企业分成比例定得过高,以致1983年留利过多的,要适当调低其留利基数。对于其它各种不合理的留利,也应剔除。
除了留利过低或过高的要进行调整外,1983年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的列支办法,不符合《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也要对留利基数进行调整。如果1983年的职工福利基金全部包括在企业留利中,没有在成本中列支的,今后应按相当于工资总额11%的职工福利基金在成本中列支,同时要相应减少基数利润和留利基数。调整时,工资总额要按规定的范围计算。如果1983年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是在成本中列支的,今后除了煤矿的吨煤奖、十种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煤矿井下采掘工人以及港口码头装卸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仍在成本中列支外,其余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都改在留利中列支,并要相应加大基期利润和留利基数。
七、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和技措性借款。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对企业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和技措性借款,采取了两项放宽措施。一是,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曾经规定,企业在申请技措性借款时,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10-30%,要用企业的专用基金自行解决,在归还借款时,先用企业的专用基金归还,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交纳所得税之前归还。即要求企业在借款和还款时,都要拿出一部分专用基金。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仍要求企业在借款时要用专用基金解决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10-30%,但在归还借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全部借款都可以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交纳所得税之前归还。把原规定的两头拿,改为一头拿。二是,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企业可按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利润和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这两项基金按照1983年企业留利中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占基期利润的比例计算提取。
归还的借款和提取的两项基金,都必须在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中解决,不允许吃企业的老利润。因此,归还借款的数额应限于:
归还借款的利润数额1614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1+1983年合理留利中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占基期利润的比例)
用于归还借款的利润,如果超过上述数额,就吃了企业的老利润,就将影响国家和企业应得的利益。八、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技措性借款和增长利润的计算。企业的基建改扩建借款项目、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经财政部门批准,项目的新增利润,可以用来归还借款,并按还款数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用于还款和提取两项基金的利润,最多不得超过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用于还款和提取两项基金的利润,均在交纳所得税之前扣除。但是,在核定调节税时,基期利润不扣除1983年还款数。如果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还款和提取两项基金后的利润)与核定调节税率所依据的基期利润(不扣除还款的利润)相比来计算增长利润,必然压低了增长数,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对1983年已经开始还款的项目,在1984年及以后年度继续还款的,计算增长利润时,可以从基期利润中扣除一部分1983年还款数。具体扣除多少,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果某年度的还款数小于或等于1983年还款数时,应从基期利润中扣除某年度的实际还款数;如果某年度的实际还款数大于1983年还款数时,只能从基期利润中扣除1983年的还款数,不能扣除某年度的实际还款数;某年度没有还款的,也不从基期利润中扣除任何还款数。对1983年没有还款的借款项目,在以后年度还款的,计算增长利润时,一律不从基期利润中扣还款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1983年已开始还款的项目,以后某年度还款数小于或等于1983年还款数的:
某年度增长利润=(某年度实现利润一某年度实际还款数和提取的两项基金)-(基期利润-某年度实际还款数)
例一、某企业1983年利润(即基期利润)100万元,用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20万元,核定留利20万元,其中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0万元,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10%。1985年该企业实现利润130万元,继续用15万元利润归还1983年已还款项目的借款。该企业1985年的增长利润计算如下:
增长利润=1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
-(100万元-15万元)
=113.5万元-85万元
=28.5万元
(2)1983年已开始还款的项目,以后某年度还款数大于1983年还款数的:
某年度增长利润=(某年度实现利润-某年度实际还款数和提取的两项基金)-(基期利润-1983年还款数)
例二、上例中某企业1985年继续用25万元利润归还1983年已还款项目的借款。该企业1985年增长利润计算如下:
增长利润=130万元-(25万元+25万元×10%)
-(100万元-20万元)
=102.5万元-80万元
=22.5万元
(3)1983年已开始还款的项目,以后某年度没有还款的:
某年度增长利润=某年度实现利润-基期利润
例三、例一中某企业1985年没有还款,其增长利润计算如下:
增长利润=130万元-100万元
=30万元
(4)1983年没有还款,以后年度开始还款的项目:
某年度增长利润=(某年度实现利润-某年度实际还款数和提取的两项基金)-基期利润
例四、例一中某企业1983年利润(即基期利润)100万元,基年没有还款。1985年还款20万元,其增长利润计算如下:
增长利润=1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
-100万元
=108万元-100万元
=8万元
企业1983年如有单项留用利润,在计算增长利润时,也可比照上述的办法,从基期利润中扣除一部分。
九、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1983年企业利润进行调整后,基期利润为负数的亏损企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1983年实际就是亏损企业,调整产品税率或增值税率后,仍亏损的老亏损户;另一种是,1983年实际是盈利企业,由于提高税率而使1983年由盈变亏的新亏损户。对老亏损户,属于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实行计划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补贴数额和减亏分成比例,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三年不变;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企业主管部门要责成企业限期扭亏。在规定扭亏限期内,由财政部门适当核定亏损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扭亏为盈的,扭亏当年,应补的亏损补贴照拨,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用,以资鼓励。扭亏的第二年实现的利润,则视同减亏处理,把原来的亏损和实现的利润,全部作为减亏数额,按规定的减亏分成比例分成。扭亏期满后,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实行利改税。对于到期仍不能扭亏的,国家停止给予补贴。
对由于提高税率使1983年由盈变亏的或者利润不足1983年合理留利的,都作为徽利企业对待,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可在三年内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实际执行中,如果实现利润超过了合理留利,超过部分,国家与企业实行分成,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
十、企业调节税和留利的清算。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大中型盈利企业的增长利润,减征70%的调节税,在年度终了时一次清算计算减征。还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集中一部分留利,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集中的办法,可由主管部门自行从企业集中,也可以采取退库的办法解决。具体采取哪种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如果确定由主管部门自行从企业集中一部分留利,到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与交纳调节税的企业逐户进行清算。公式如下:
应交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55%
应交调节税=应纳税所得额×調节税率-(增长利润
×調节税率×70%)
企业应得留利=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应交调
节税
如果商定采取由财政退库的办法让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留利,那么在核定调节税率时,就要核定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的两级的调节税率,一级是企业主管部门的,一级是企业的,而且企业的汇总调节税率应高于核给企业主管部门的调节税率,使主管部门集中的那部分留利,先由企业作为调节税上交,然后再由财政部门把企业多交的部分,退给企业主管部门。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进行两级清算,再把按各企业清算的应得留利数汇总起来,与按主管部门清算的应得留利数相比,企业汇总的留利数小于主管部门应得留利数的部分,就是财政应退给主管部门所集中的留利数。
例如:某工业局下属三户企业,甲企业基期利润100万元,1983年合理留利25万元,应核定调节税率20%;乙企业基期利润80万元,1983年合理留利17万元,应核定调节税率23.75%;丙企业基期利润60万元,1983年合理留利18万元,应核定调节税率15%。全局汇总基期利润240万元,1983年汇总留利60万元,应核定调节税率20%。该工业局打算集中1983年留利的10%(即6万元),并要求财政部门用退库办法帮助主管部门集中。双方商定,核定甲企业留利基数21.8万元,调节税率23.2%;核定乙企业留利基数16万元,调节税率25%;核定丙企业留利基数16.2万元,调节税率18%。三户企业汇总留利基数54万元,汇总调节税率22.5%,但加上主管部门集中的6万元留利;全局汇总留利为60万元,汇总调节为税率20%。1985年执行结果,甲企业实现利润90万元,乙企业实现利润90万元,丙企业实现利润80万元,三户企业汇总实现利润280万元。年终先按企业的调节税率逐户进行清算:
甲企业应交所得税=90万元×55%
=49.5万元
应交调节税=90万元×23.2%
=20.88万元
应得留利=90万元-49.5万元-20.88万元
=19.62万元
甲企业无增长利润,不减征調节税。
乙企业应交所得税=90万元×55%
=49.5万元
应交調节税=90万元×25%-(90万元-80万
元)×25%×70%
=22.5万元-1.75万元
=20.75万元
应得留利=90万元-49.5万元-20.75万元
=19.75万元
丙企业应交所得税=80万元×55%
=44万元
应交調节税=80万元×18%-(80万元-60万
元)×18%×70%
=14.4万元-2.52万元
=11.88万元
应得留利=80万元-44万元-11.88万元
=24.12万元
三户企业
汇总润利=19.62万元+19.75万元+24.12万元
=63.49万元
再按全局实现利润和核定该局的调节税率,与局进行清算:
全局应交所得税=260万元×55%
=143万元
应交調节税=260万元×20%-(260万元-240
万元)×20%×70%
=52万元-2.8万元
=49.2万元
应得留利=260万元-143万元-49.2万元
=67.8万元
应退库的集中留利=67.8万元-63.49万元=4.31万元
十一、1984年的年终清算。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四季度起执行。从10月1日起,所有国营企业都要按照新的产品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和资源税率,交纳各税。卷烟企业从10月1日起,也将卷烟提价收入并入产品销售收入,统一交纳产品税,同时,国家取消对烟叶的提价补贴和名牌烟的价外补贴。但是,新的调节税率是按1983年全年利润调整变动税率和开征新税的因素后核定的,小型盈利企业也是按1983年全年利润调整后划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也都是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的。特别是,由于全年和第四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差距很大,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计算,税负不同,一个季度难以计算征收;增长利润减征70%调节税是按全年计算的,一个季度不好计算增长数;再说,新调节税率的核定,计算复杂、工作量大,在年底以前难以将新的调节税率逐级核定到基层企业,因此,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新划定的小型盈利企业、以及新核定的调节税率,都从1985年起执行,今年第四季度仍按原来的税率征税。年度终了时,仍按全年利调和原来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和第一步利改税核定的调节税率进行清算。清算时,先将企业1984年全年利润进行调整,把第四季度由于税率变动和开征新税而多交或少交的税金,如数调增或调减。卷烟企业还要把由于取消专营利润改交产品税,和取消烟叶提价补贴及名牌烟价外补贴而增减的利润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总额,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调节税(或利润)和应得留利.对于第一步利改税时已实行增长利润减征60%调节税的企业,清算时,1984年应减征的调节税可按70%计算减征数,多给企业10%的好处。
第四季度按新税率多交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资源税,盈利企业可如数抵顶应交调节税(或利润),如果应交调节税(或利润)不够抵,可抵顶应交所得税;对亏损企业可如数增加应弥补亏损。第四季度按新税率少交的上述各税,盈利企业要如数增加应交调节税(或利润);对亏损企业要如数减少应弥补亏损。
例如:某企业1982年利润100万元,留利基数15万元,第一步利改税时核定调节税率30%。该企业1983年实现利润120万元,1984年实现利润130万元。由于产品税率提高,该企业1984年四季度所交产品税比按原工商税率计算多负担了10万元,则1984年年终清算如下:
(1)调整1984年全年利润:
调整后利润=130万元+I0万元
=140万元
(2)计算1984年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和企业应得留利:
应交所得税=140万元×55%
=77万元
应交调节税=140万元×3096-(140万元-120
万元)×3096×70%
=42万元-4.2万元
=37.8万元
企业应得留利=140万元-77万元-37.8万元
=25.2万元
(3)用第四季度多交的产品税10万元抵顶应交调节税:
企业只需交调节税=37.8万元-10万元
=2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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