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7月21日(83)财税一字第142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一(83)便字第5号函收悉。关于交通部财务会计局(83)财企字第15号《关于企业内部结算收支不再通过“销售”科目核算的通知》下达后,运输公司所属修配厂的征税问题,我们认为,根据(81)财税字第400号“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等征税问题的通知”,“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或汽车队),凡收取运费收入的,不论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也不再分对内对外服务,都应当就其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税。对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印刷厂、修配厂的征税问题,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的规定,对交通部门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修配厂的实际收入,无论是通过“销售”科目,还是通过“内部结算收支”类科目核算的,均应照章征收工商税。抄送: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交通
部财务会计局
更正
本刊1983年第8期有儿处差错应予更正:目录第21行署名“郭昌祖”应为“郭祖昌”。5页左栏第21行中“固定资产投放”应改为“投资”;6页右栏倒数第2行“也要”应改为“也是”;12页右栏第5行“党央”应为“党中央”;29页右栏第9行“未匠”应为“木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