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7月23日(83)财税字第205号
四川省财政厅:
接你厅川财政税(83)32号给你省人民政府请示(抄件)。文中提到,农村社队酒厂用饲料粮酿酒,交由社队企业各级供销公司收购的,可以按40%税率征税。经研究,我们认为,酒类经营具有国家专卖性质。国务院国发(1981)19号文件明确规定,按饲料粮酒40%税率征税的酒,必须交由商业部门收购。这里的“商业部门”系指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的专业公司,即国营糖业烟酒公司。因此,对社队企业各级供销公司收购的饲料粮酒,不能按40%税率征税,应按照规定的税率60%征税。特此函告。抄送: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