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盐税是政府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的一种税。它在我国有很久的历史。在封建时代叫做“盐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接管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盐务机构,废除了国民党时期苛重扰民的盐税办法,合理地确定了盐的出场价格,减轻了税负,使盐税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成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我国盐税的征收原则
前政务院1950年1月20日公布的《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中,确定了“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盐税征收原则,对于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需要和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量核定”,是指按一定数量(如每吨、每担)确定其应当交纳的固定税金。每吨盐应交纳税金的多少,与盐场的售价无直接关系,而是按不同盐种确定其各个盐场每吨盐应纳多少税。
“就场征收”,是指盐税的纳税环节,即在出场或公收单位调拨环节上进行征收,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产地征收。
“税不重征”,是指原盐在出场或公收单位调拨时,按照规定交纳盐税后,在运输、中转、流通过程中,不论是调拨、批发、商业零售诸环节都不再征收盐税,也不征收任何附加。
二、税额
盐税的征收...
盐税是政府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的一种税。它在我国有很久的历史。在封建时代叫做“盐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接管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盐务机构,废除了国民党时期苛重扰民的盐税办法,合理地确定了盐的出场价格,减轻了税负,使盐税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成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我国盐税的征收原则
前政务院1950年1月20日公布的《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中,确定了“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盐税征收原则,对于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需要和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量核定”,是指按一定数量(如每吨、每担)确定其应当交纳的固定税金。每吨盐应交纳税金的多少,与盐场的售价无直接关系,而是按不同盐种确定其各个盐场每吨盐应纳多少税。
“就场征收”,是指盐税的纳税环节,即在出场或公收单位调拨环节上进行征收,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产地征收。
“税不重征”,是指原盐在出场或公收单位调拨时,按照规定交纳盐税后,在运输、中转、流通过程中,不论是调拨、批发、商业零售诸环节都不再征收盐税,也不征收任何附加。
二、税额
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海盐、湖(池)盐、井盐、矿盐等。核定盐税税额的权限集于中央。每个地区、每个盐场所生产的盐,不是实行统一的固定税额,而是根据不同产区资源条件的差异,生产成本的高低、销售区的远近、运输费用的大小,制定不同的差别税额。对于那些资源条件好、成本低、运输方便、费用小、获利多的,税额确定得较高;对于那些资源条件差、成本高、获利小的,税额定得较低。目前全国食盐税额共有66个,每吨最高为165.8元,最低为40元。
三、税款的计算和交纳
盐税的应征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应征税款=应税盐的吨数×规定适用的每吨盐的税额
盐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原则上规定在原盐出场起运时的当天就要交纳盐税;对公收单位调拨的盐,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可在收到货款的当天纳税;对纳税数量较为零星的单位,可由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按日或按期汇总交纳税款。
四、盐税的减税免税
我国的盐税主要对食用盐征税,而对出口盐、工业用盐、渔业用盐、农牧业用盐,国家都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一)对出口盐全部给予免税。
(二)对工业用盐实行一定范围的免税。按照规定现只限于八大类工业用盐给予免征盐税:(1)酸碱类工业;(2)冶金工业;(3)油脂肥皂工业;(4)制革工业;(5)染料工业;(6)制冰冷藏工业;(7)陶瓷玻璃工业;(8)医药工业,这些工业用盐的免税范围,是根据具体列举的产品名称来确定的,未列举的产品不得免税。
(三)对渔业用盐和农牧业用盐减征盐税。根据五十年代的规定,渔业和农牧业用盐分别按照食盐税额减征70%和60%,以后食盐的税额先后作过调整,而对渔业和农牧业的用盐减征幅度和实际减征额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因而形成了固定的征税金额,但负担率比过去略有下降。
渔业用盐减税的范围限于捕捞单位用于捕捞的鱼类、虾类、蟹类、贝类、海藻类、海蜇、海参、海带等的保鲜腌制用盐。
农牧业用盐的减征范围主要限定用于国营和集体单位的选种、饲畜用盐,并有一定的限量。选种用盐系指种植稻谷类、杂粮、棉花、麻、烟及其它油料作物选种所用之盐。饲畜用盐是指喂养牛、马、骡、驴、羊、猪、骆驼所用之盐,喂养家禽用盐不得减征盐税。
(四)国家储备盐出场时免征盐税。国家储备盐的储备量,由国家计划部门安排,财政部门拨款储存。这种盐从产区移运到销售区在储存期间不征盐税,但在动用储备盐时,要由储存单位根据动用的计划数量,按照不同盐种、不同用途分别免税、减税或补税。应当补征盐税的,按产区的现行税额,计算应当补交的税金,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
国家对上述用盐的减税免税,是为了促进工、农、渔牧业的生产发展。税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减税免税盐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免税,并严格审核申报免税盐的数额,同时加强与盐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对免税盐使用的调查、查验、核销等项工作,做到专盐专用,避免发生损失浪费和偷漏税的现象。
五、私盐的查缉
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凡是未经盐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允许,私制、私运、私销原盐,偷罚盐场未税原盐自食或出售,以工、农、渔牧业减免税盐充作食盐或出售,未经对外贸易部许可,出国外输入或输出原盐或再制盐的,都称为私盐。
私盐的查缉处理办法是五十年代制定的。那时盐的产制、销售和税收统一由盐务机关管理。1958年以后,国家确定将盐税移交税务机关管理,从此盐政和盐税分别由两家管理,并将私盐查缉工作明确为:在盐场的查私工作仍由盐务部门负责,在盐区以外则由税务机关负责。盐务部门查获的案件原则上送税务机关处理,如果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亦可委托盐务部门代为处理,并向税务机关结报。对查获的私盐除补征应交税款外,根据情节轻重和数量大小处以应交税金半倍至三倍的罚金,还可以没收其制盐工具和运盐工具。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私盐的查缉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近年来,由于盐的生产情况发生了变化,对私盐的查缉管理工作有所放松,偷漏税收严重。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做好私盐的查缉处理工作,堵塞漏洞,力争把应收的税款全部收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