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1 作者: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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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商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它的任务是组织商品流通。按照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商业企业的零售收入,饮食服务的业务收入,代理购销的手续费收入,应税农副产品的采购以及商品产品的加工等,除按规定给予免税照顾者外,都要交纳工商税。
近年来,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商业和服务行业有很大的发展,不少商业企业在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购销渠道、核算办法等方面,也有不少变化。因此,纳税检查必须相应加强。现分几个方面简介于下:
一、商业零售业务的检查
税务部门对于商业零售企业、批零兼营企业、基层供销社,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社队设立的各种销售门市部、小卖部、服务部、供销经理部、贸易信托行栈、农工商联合企业、临时性的展销会、交易会等。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堵塞漏洞:
1.核实商品销售额。会计制度规定,零售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进货时,按售价增记实物负责人(门市部、柜组、分销店、仓库等)的库存;销货时,按售价增记“营业收入”并冲减实物负责人的库存。对于没有转批、调拨业务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帐户增方累计数,即是“经营情况表”上的“商品销售总额”。检查核...
社会主义商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它的任务是组织商品流通。按照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商业企业的零售收入,饮食服务的业务收入,代理购销的手续费收入,应税农副产品的采购以及商品产品的加工等,除按规定给予免税照顾者外,都要交纳工商税。
近年来,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商业和服务行业有很大的发展,不少商业企业在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购销渠道、核算办法等方面,也有不少变化。因此,纳税检查必须相应加强。现分几个方面简介于下:
一、商业零售业务的检查
税务部门对于商业零售企业、批零兼营企业、基层供销社,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社队设立的各种销售门市部、小卖部、服务部、供销经理部、贸易信托行栈、农工商联合企业、临时性的展销会、交易会等。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堵塞漏洞:
1.核实商品销售额。会计制度规定,零售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进货时,按售价增记实物负责人(门市部、柜组、分销店、仓库等)的库存;销货时,按售价增记“营业收入”并冲减实物负责人的库存。对于没有转批、调拨业务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帐户增方累计数,即是“经营情况表”上的“商品销售总额”。检查核实的方法有:
(1)将“营业收入”帐户增方发生额与实物负责人的“销货日报表”,“商品进销存对帐单”进行核对,看有无错漏;与“经营情况表”、“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还要注意有无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推迟入帐,将月末提前盘存后剩下几天的销售额记入下月等情况。
(2)通过“库存商品”明细帐的减方,查对有关会计凭证和对应帐户。零售企业“库存商品”帐户的减方,一般是定期结转“营业成本”时记载一次。除此以外,如果不发生商品调出、降价或报损,便没有发生额。检查时凡发现有不属于结转营业成本的发生额,都应注意审查商品的去向,看有无少记“营业收入”的情况。例如,将削价处理的商品,直接由仓库发货的紧俏商品、赊销的商品、委托代销的商品、运往外地自销的商品、展销的商品以及留作企业自用、拨给附属饮食服务业作原材料和营业用品设备的商品等,在收到销货款后不通过“营业收入”帐户,直接冲减“库存商品”。这类销售,如通过银行结算,可与银行收款凭证核对;如属内部往来,可从成本、费用、专用基金支出、应收款等帐户查找,还可查“商品进销存对帐单”、“内部调出栏”,因为实物负责人对这一类非现金结算的金额,常记入此栏。
(3)检查记帐凭证,看有无不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分录,导致漏记“营业收入”的情况。如销售后平时只记减“银行借款”,减“库存商品”,月终则记增“营业收入”、增“营业成本”,这时没有对应关系可查,容易错漏。又如代销店交来销货款后,未按规定以售价金额记增“营业收入”,而以减去手续费后的净额入帐,或将手续费以红字冲减“营业收入”,坐支销售现金采购农副产品,未按规定将坐支金额补记“营业收入”,造成漏税等情况。
(4)对于有的企业,为工厂推销产品,货款后付,差价一般大于批发进货,却以手续费名义入帐,化经销为代销,实际厂、店双方都未交纳零售环节工商税;有的企业将某些商品放在结算帐户核算,甚至抽走资金;帐外经营、进销都不记帐;有的企业采取“抽巷子”、“偷日生”的办法,将一部分销售收入搞小家当,集体私分。这些问题除从帐上注意检查商品、资金去向和人欠、欠人的来往情况外,还可从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银行或同行业中进行了解。
2.划清批零界限。现行税法规定,商业批发业务不征税。但不少三级批发站是批零兼营,有些零售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又有批发业务,都需要从商品销售额中划分批零,以便就零售部分计税。纳税检查时,要了解企业是采用“售价核算”还是“进价核算”,是否有一套完整的“商品数量金额明细帐”,销货是否每一笔都开发票,“营业收入”帐户下对零售与批发(转批)是否分设子目,以及在那一个环节由谁负责,根据第一手资料划分批零等,然后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进行检查:
(1)对于设专柜零售(或批发)的企业,可根据“销货日报表”、“商品明细帐”(卡)的数字与“营业收入”帐户核对,落实零售额(或批发额),注意有无错记串户。
(2)对于未设专柜,但发票分得开,并在“销货日报表”上分开填报批零的,除与“营业收入”帐户核实外,还可抽查发票,看划分是否准确。
(3)对于实行售价控制的,柜上卖了批发价以后,其差额部分,必须报请减值,可查实物负责人填写的“商品变价调整单”和所附的批发、调拨发票报查联,据以计算出批发销售的金额。
(4)对于夹杂在批发业务中的少量零售,财会和业务部门均未分开记载的,可从统计部门查找有关资料。如售给机关、团体、居民等的统计数字,应属于征税范围,必要时可就发票统计联进一步检查。
在检查发票时,除税法有专门规定应按对象、用途划分批零(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销售的废旧物品)外,均应以价划分,这就要了解物价。对于以零售价倒扣供应的商品,除另有规定外,应按零售征税。对于批零兼营单位销售的批零同价商品,应按零售征税。
3.划清征免界限。对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商业企业,在零售额核实以后,计税时还要按税法规定减除售给农业生产用的汽油、柴油等商品的免税销售额。检查时可先根据经营免税商品的石油、生产资料等门市部的“商品明细帐”、“盘存表”计算每种免税商品的全部销售额,然后再减去其中非农用部份,以查实免税销售额,并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区分农用与非农用的常用方法有:
(1)有专用销货发票,每一笔都开发票的(如化肥),可根据发票存根计算这些商品销售额的农用产品免税额。
(2)有统一供应价(零售价)又有农用优待价的(如柴油和盐),可查实物负责人填报的“商品变价调整单”及所附发票,计算出农用免税额。
(3)对于只有一个价格,又不全部开发票的,可在“盘存计销”倒挤销售额的基础上,再向门市部调查了解,或从银行转帐结算凭证的“通知联”所列的“付款单位”和“付款原因”,查找非农用销售金额。在核实免税销售额中,应注意对于不属于免税品种(如锄头、镰刀、种兔、珠蚌等),不属于农用范围(如售给化工厂的硝酸氨,售给企、事业单位的六六六粉等),不属于规定价格(如高于省、市、自治区统一价格的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产品),都不应列入免税范围。系统内调拨的免税商品,已列入“营业收入”帐户中的转批、调拨子目的,也不能再从零售额中报免。
二、农副产品采购业务的检查
收购农副产品,是基层供销社的一项重要业务。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在“农副产品”帐户按进价核算,并设立数量、金额明细帐。各收购网点要按期(一个月,十天或五天)向财会填送“农副产品收付存报告表”,税法列举的烟叶、茶叶等农、林、牧、水产品和土纸、土糖、土丝、土布等手工业品,规定由采购单位纳税,检查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汇集收购报表,将收购栏的数字、明细帐、总帐的增方结合进行核对,看有无漏记、错记。看报表有无缺旬、少点。
2.根据报表逐次摘录应税产品的收购数量、金额,与“应税品目收购明细表”、“纳税申报表”核对,看应税品目是否齐全,数量、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有无与不纳税品目混淆等。
3.对于收购报表上只填大类金额,只统计部分品目的,还需深入网点,查对明细帐和原始凭证。
4.在核实应税品目、数量、金额的基础上,审查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如收购土纸、土糖等工业品,是否按税法规定以含税价格计税,即“无税收购价÷(1-税率)=计税价格”。
对于县和县以上供销社,各级商业、外贸部门直接收购应税农副产品的,可参照上述方法检查;委托基层社代购的,税款由基层社代扣代交。至于某些城镇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以高价收购未税农副产品;某些农产品服务部、贸易信托行栈和供销经理部等,为农民代开发票;某些基层社发票管理不严,随便给社队使用,往往造成漏税的,都要注意检查。
三、生产与加工业务的检查
税法规定:商业批发单位(包括批零兼营单位)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的产品,要按照所属税率征收工商税。如何检查?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无论自制或委托工业企业加工,无论以外购原材料或库存供应商品拨付加工,均应通过“在产品”或在“库存商品”帐户内设“加工户”核算,因此,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1.检查“在产品”、“加工户”增方所汇集的生产成本是否完整。可与“加工合同”、“成本计算单”、“加工收件单”、“商品入库单”等进行核对,看原材料、辅料、加工费、市外运费等汇集有无遗漏。对于以计划成本入帐的,应注意检查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是否按实际成本调整差异。
2.检查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等是否合乎税法规定。如委托加工收回后,有工厂价格的,应按工厂价格计税;没有工厂价格的,应按组成价格计税,即:(原材料+工缴费)÷(1-税率)=计税价格。
3.检查有无不通过生产帐户的加工(如加工包装物,不通过“在产品”)、不支付工缴费的帐外加工(如以酒精兑制白酒),未申报纳税;有无连续委托加工(如用已税本色棉纱委托印染厂染成色纱,又将色纱委托织布厂织布),未按税法规定,分别申报纳税等。这类问题,有的可从分析“商品验收单”和有关帐户发现,有的需从业务部门(如加工股、车间、仓库)、受托工厂去调查发现。
四、饮食、服务业务的检查
饮食、服务业的收入项目很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独立核算的专业商店,其主营业务的收入,应通过“营业收入”帐户核算;属于不独立核算的饮食、服务收入,应通过“附营业务收入”帐户核算;代理购销的手续费收入,应记入“其他收入”帐户。因此,应重点检查这三个帐户,并核对收款凭证、原始记录,看与申报纳税金额是否相符。如饮食业实行凭票进餐的,可与售票员的“销货日报表”核对,必要时,还可协助企业盘点号票的印刷数、库存数、领发数、售出数。实行餐后结帐的,可与服务台的三联结帐单和交款簿核对。用筹码进行周转的(卖牌子),可与生产报表(如单一品种核算表)核对。在检查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报税项目是否齐全。有些应税项目,工商税税率表中没有详细列举,如安装设计、打捞、疏浚、打字誊印、裱画以及广告收入等有无漏报;企业兼营的服务项目,如外购商品销售收入,以及零售单位以卖带修,以卖带租,以卖带收等业务收入有无漏报。
2.报税数字是否全额。如修理、修配垫用的零配件或来料加工垫付的辅助材料,按规定应并入加工费全额报税;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附属的运输队,应不分对内对外全额报税。检查时应注意有无少报,有无以冲减了成本、费用的净收入报税,有无将应税的租赁收入、手续费收入冲减支出的情况。
3.税率使用是否正确。如浴池征3%,兼营旅社部分应征5%,缝纫征3%,自制服装出售征5%,洗染征3%,为纺织品公司加工染布应征5%,代购代销按手续费征5%,经销(自营)部分应按销售额征3%,代办运输按手续费征5%,汽车运输收入应征3%等,检查时应注意有无串户,错用税率等情况。
4.有无漏交其他各税。如饮食业购进未税鲜鱼、鲜虾、海产食品等,应交纳采购环节工商税;宰杀自养生猪分给职工,应交纳屠宰税,以外购白酒兑制复制酒,应交纳工业环节工商税等,有无漏报。
上述问题,有的并不经常发生,有的零星分散,帐上不易查找,需从侧面了解,发现线索,由帐外到帐内,把问题搞清楚。如某旅店利用菜场地下室设床位,利润两家分,但都未报税;某理发店借口“以旺养淡”,抽走营业款,放在私人手中;某基层商店收购水产品未报税,都是根据职工群众的反映查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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