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工业公司要试行增值税的指示,为了进一步促进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工业,财政部经与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商定,按照既有利于发展专业协作、又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原则,发出关于对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和改进工商税征税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一、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三个行业的工业公司,不论是否实行统一核算,都可以将原交纳的工商税,改为按本通知附发的《增值税暂行办法》纳税。各地可先选择有条件的公司或行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二、上述三个行业以外的工业公司,可根据企业的核算体制,对工商税征收办法作以下改进:
1、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的工业公司,公司内部工厂之间协作生产的销售额,可以不纳工商税,只按公司对外的销售额计征工商税。为了不减少国家税收,工商税的税率,要按公司及所属单位交纳的工商税额占对外销售产品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
2.非统一核算的工业公司,仍按现行工商税的规定,由所属各单位分别交纳工商税。
3.工业公司及所属单位扩散的产品和建立的工艺协作中心,为了照顾扩散和建立初期的实际需要,对承受单位按协作价格将此项产品售给原扩散单位取得的...
本刊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工业公司要试行增值税的指示,为了进一步促进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工业,财政部经与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商定,按照既有利于发展专业协作、又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原则,发出关于对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和改进工商税征税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一、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三个行业的工业公司,不论是否实行统一核算,都可以将原交纳的工商税,改为按本通知附发的《增值税暂行办法》纳税。各地可先选择有条件的公司或行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二、上述三个行业以外的工业公司,可根据企业的核算体制,对工商税征收办法作以下改进:
1、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的工业公司,公司内部工厂之间协作生产的销售额,可以不纳工商税,只按公司对外的销售额计征工商税。为了不减少国家税收,工商税的税率,要按公司及所属单位交纳的工商税额占对外销售产品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
2.非统一核算的工业公司,仍按现行工商税的规定,由所属各单位分别交纳工商税。
3.工业公司及所属单位扩散的产品和建立的工艺协作中心,为了照顾扩散和建立初期的实际需要,对承受单位按协作价格将此项产品售给原扩散单位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工艺协作中心为本公司加工取得的加工收入,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给予两年免征工商税的照顾。
三、在本通知下达前,各地对工业公司规定的征收工商税办法,凡有利于专业协作,又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可以继续试行。本通知下达后组织的工业公司,则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和附发的《增值税暂行规定》试行。
附:《增值税暂行办法》
增值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工业生产向专业协作发展,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对从事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三类产品的单位组织的工业公司、总厂(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按本办法试行增值税。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上项所列产品的工业公司,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增值税。
第三条:增值税税率规定如下:
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为6%;
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日用机械及其零配
件为10%。
对下列原来税率较高的产品,按照保持税负不变的原则,在征收增值税后,还要征收工商税,其税率如下:
手表、怀表、秒表,税率为35%;
钟、电风扇,税率为20%;
自行车、照像机,税率为10%;
缝纫机,税率为5%;
生产上述产品零配件的单位,供应公司内部和协作广配套的零配件,只征增值税,不征工商税;供应市场和其它单位的零配件,在征收增值税后,分别按上述产品税率征收工商税。
第四条:增值税的课税依据为增值额。增值额为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用于生产的外购原材料(包括零配件,下同)金额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金额(以下简称扣除额)后的差额。
“扣除额”应以销售产品的实际耗用数额计算;会计核算不健全,计算产品实际耗用额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可以按购进用于产品的数额计算。不论采取何种计算方法,用于非生产或销售的原材料及包装物,均不得计入扣除额。
第五条:纳税人在产品销售后,应按照规定计算增值额,并依据规定税率计算应当交纳的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增值税的征收,采取分期征收,年终结算的方法。纳税人在年度经营各期中,先以上年增值额占销售额的比例,乘各期的销售额计算增值额,依率计征;年度终了后,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增值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纳税人以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大修理工程、生活福利设施或售给企业职工的,应作为产品销售计算增值额依率纳税。
第八条;纳税人生产的军工产品,仍按工商税原规定免税范围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纳税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按旬或按月交纳。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如有违反,税务机关酌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
第十一条: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税款,逾期不交的,税务机关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偷税、抗税的,除迫交税款外,应按照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款的五倍以下的罚金。抗拒不交情节严重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