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1 作者:刘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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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经济理论界有些同志认为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率低,更新年限长,主张改革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实行快速折旧法,把折旧率提高到10%以上。对此,我有不同的认识。
一、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与技术先进国家相比有许多不同点。
首先,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演变过程不同。技术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经过战后三十多年的多次补充、修订或重新规定而逐步提高到现在这个水平的。以美国为例,1942年美国政府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平均为20年,折旧率为5%,1946、1950、1954年都曾缩短过折旧年限。1962年新的折旧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比1942年缩短30%到40%,平均折旧率达8%左右。1971年又规定,在1962年的基础上允许有20%的升降幅度。由于技术先进国家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逐步提高的,所以,每次提高折旧率对国家财政上的影响并不很大。我国的情况就不同了。折旧率一开始就规定得比较低,建国30年来又没有多大变化。如果我们现在突然大幅度地提高折旧率,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呢?首先,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假如我们现在把折旧率提高到10%以上,那么,摊入生产成本的折旧费势必骤然增加,在产品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当前经济理论界有些同志认为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率低,更新年限长,主张改革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实行快速折旧法,把折旧率提高到10%以上。对此,我有不同的认识。
一、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与技术先进国家相比有许多不同点。
首先,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演变过程不同。技术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经过战后三十多年的多次补充、修订或重新规定而逐步提高到现在这个水平的。以美国为例,1942年美国政府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平均为20年,折旧率为5%,1946、1950、1954年都曾缩短过折旧年限。1962年新的折旧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比1942年缩短30%到40%,平均折旧率达8%左右。1971年又规定,在1962年的基础上允许有20%的升降幅度。由于技术先进国家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逐步提高的,所以,每次提高折旧率对国家财政上的影响并不很大。我国的情况就不同了。折旧率一开始就规定得比较低,建国30年来又没有多大变化。如果我们现在突然大幅度地提高折旧率,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呢?首先,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假如我们现在把折旧率提高到10%以上,那么,摊入生产成本的折旧费势必骤然增加,在产品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上缴的利润和税收就要相应地大幅度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便会马上跌落下来。从吉林省情况来看,全省现有固定资产总值约90亿元,按10%的比例来提折旧,每年就要多提5亿多元。全省每年的财政收入才十几亿元,多提的折旧几乎占财政收入的一半,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关切。其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大幅度地提高折旧率,还会使积累和消费的正常比例受到破坏。折旧基金的剧增,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更新期之前,企业势必把它用来做为新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形成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这在实际上是变相地增加了积累。由此看来,大幅度地提高折旧率,必然导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失调,最终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受到影响。
第二,固定资产更新的物质条件不同。根据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我们知道,固定资产的更新速度和规模要受制造业和建筑业以及建材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影响和制约。在技术先进的国家,由于生产力水平高,制造业、建筑业和建材业也同其他行业一样迅速发展,物质基础是雄厚的。资本家采用快速折旧法取得的巨额价值形态的折旧金,有相应的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物资、设备)做保证,能够满足固定资产大量更新的需要。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都比较低,制造业和建筑业以及建材业也同其他行业一样发展缓慢。据1978年全国普查材料,全国平均每万元措施费要消耗钢材1.6吨、木材2.4立方米、水泥5吨,要添置设备材料4,800元。上海市的物资供应条件是比较好的,而每年分给技术措施项目的物资,只能满足30%左右。东北三省技术措施项目,通过计划渠道解决的物资一般只有10%,最高也只有30%。另外据调查,每年全国都有相当部分的折旧基金由于买不到需要的物资、设备而结存于银行。我国物质资料和机器设备缺乏的状况,至少在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的转变。如果只有价值形态的折旧基金,而没有相应的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做保证,更新补偿还是不能实现。那么,折旧基金提得再多又有什么用呢?
诚然,国内的物资、设备不足可以从外国引进。但是,首先,要受外汇的限制。我国每年靠出口换回来的外汇是很有限的。这些外汇即使全部用来引进物资、设备,就全国来说,也解决不了多大问题。借外债、搞“补偿贸易”又多是条件苛刻。外债年息高达百分之十几,实在不合算。其次,大量引进外国的物资、设备,长期下去还会影响我国制造业、建筑业和建材业的发展。因此,从外国引进物资、设备,必须权衡利弊得失,慎重行事。切忌头脑发热,盲目从事
第三,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情况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各国之间以及其国内各垄断集团之间的竞争加剧,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使机器设备的无形损耗大大加快。垄断资本为了及时弥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巩固和加强他们在竞争中的地位,竞相推行快速折旧法,提高折旧率。在我国经济管理水平、生产力水平和消费水平都是较低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前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现在虽然出现了竞争,但这种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竞争,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无政府状态的竞争是大不相同的。无形损耗在我国虽然存在,但并不如技术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表现得那么明显。从无形损耗的第一种情况看,大部分机器设备的再生产费用虽有降低,但降低的幅度并不很大。以国产五种相同规格的普通车床为例,1957年的不变价格总额是41,100元,1970年的不变价格总额为34,500元,13年间,价格仅下降了16.1%。从无形损耗的第二种情况看,一些新的、具有更高生产能力和经济效果的技术设备虽然不断出现和应用,但并没有达到全面推广的程度。企业里大量使用的仍是50、60年代的机器设备。因此,反映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大量的还是实物形态的损耗,无形损耗尚未达到迫使大量机器设备提前报废的程度。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对比,我们便可清楚地看出,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与技术先进国家有许多情况是不同的。如果不做全面分析,生搬硬套外国的一些作法,特别是采用技术先进国家的那种快速折旧法,不仅不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反而可能起到某种阻碍作用,欲速反而不达。所以,我们考虑问题,制定政策,必须充分注意到这些不同点。
二、我国目前在折旧基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搞好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改革,还必须对我国目前折旧基金的使用管理状况做认真的分析。我认为,在我国目前折旧基金使用管理方面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在提取的折旧基金中,留给企业实际支配的部分太少。现在没有试行利润留成的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一般按“二、三、五”分配。即中央集中30%,地方集中20%企业留50%。但实际上企业得不到50%。因为,在留给企业的50%中,主管部门往往还要集中20%至30%,有的还要抽出一部分来弥补上级指定用途的缺口。这样一来,由企业实际支配的折旧基金就不多了,维持“小打小闹”尚且不足,哪还谈得上成批更新、替换机器设备呢?
第二,折旧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太多。由于基建安排有缺口,有的企业把部分自留的折旧费,用来弥补基建缺口。有的地方还把企业折旧费用于道路维修、人防工程、建宿舍和工业调整等方面。真正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的部分,据一些地区调查,大约只占折旧总额的三分之一,这样,我国固定资产更新的速度怎么能不慢呢?
第三。折旧基金使用效果差。据了解,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对折旧基金缺乏计划管理,缺乏物资、技术和施工力量的保证,而形成战线长、质量差、经济损失大的局面。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固定资产更新慢,不能单纯归咎于折旧率低。折旧基金使用管理不善也是重要原因。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改革时,完全不考虑这些情况也是不妥的。
三、对改革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一些意见
鉴于我国与技术先进国家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某些不同,改革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的意见可分作三步走:
第一步,应扩大留给企业支配部分在整个折旧基金中所占的比重。我们知道,折旧费是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再生产过程中损耗的价值补偿。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这种补偿,再生产就根本不可能继续进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45页)因此可以考虑把由企业实际支配部分提高到占整个折旧基金的70%至80%。(必须说明,这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集中到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部分,也应尽量用到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上,不宜挪作它用。
第二步,把折旧基金全额留给企业使用。过一段时间之后,我国国民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国家财政状况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可以考虑,国家、地方和主管部门不再集中折旧,开始由企业实行全额支配。这样,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情况便可大大改观了。新建企业的折旧基金一时用不了怎么办?有的同志提出,可将这些企业的折旧基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或投资银行,由银行统筹利用,在保证存款户需要的前提下,发放生产建设性贷款,供老企业解决更改资金的不足。我完全赞同这种意见。
第三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和财政收入的大量增加,可以考虑把折旧率逐步提高一些。我的想法是,在若干年以后,每隔几年把折旧率提高0.5%或1%,以逐步缩小我国与技术先进国家在固定资产折旧率方面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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