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地区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发展多种经营条件比较好。过去由于没有很好贯彻全面发展的方针,造成了资源开发利用不足,农业内部比例失调。粮食产量虽在不断增长,但商品率低,不少农村社队难以摆脱困境。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各级党委着重抓了活跃农村经济的工作,近两年,多种经营的发展出现了好势头,农副产品产量和商品率都有所提高。1980年全区农副产品收购额达到4.4亿元,比1979年增长17.7%。多种经营的发展,对活跃农村经济起到明显作用。据统计,1980年农村社员来自集体分配的收入和家庭副业收入每人平均现金108元,比1979年增长44.8%;全区农村储蓄总额比1979年增长91%。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是各级党委贯彻了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着重抓了活跃农村经济工作的结果。我们财政部门的工作,也注意从支农资金分配、支持商品基地建设、协助开展综合经营,以及推行责任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面着重谈谈支持商品基地建设和协助开展综合经营两个问题。
一、支持商品基地建设
采取建立商品基地的办法发展多种经营,既有利于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条件,更好地发挥优势,又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实行集约生产。在发展多种经营工作中,我们强调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商品基地建设。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现已建设了一批茶叶、水果、蚕茧、烤烟、生漆、畜牧、楠竹和用材林等基地县,并已建成茶场7,100多个,林场1,900多个,果园6,200多个,同时,还在城市近郊建立了部分渔场,在一些县区建立了畜牧生产的良种基地。随着基地建设的发展,一些多种经营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增长。近几年全区新造林180万亩,森林复盖率由10.7%恢复到12.9%。1980年茶叶、水果、蚕茧产量,分别较1977年增长13.9%、40%和193%。其余产品的产量也有大量增长,反映了建设商品基地的办法具有广阔的前途。
在支持商品基地的建设中,我们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正确处理新老基地的关系。在注意发掘老基地增产潜力的同时,根据条件变化,积极支持新基地的建设。林业基地一般是着眼于老基地的恢复、发展和改造。这样可以做到投资少、见效快。对于条件具备的地区,我们积极支持一些新基地的建设。目前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耕作条件较好的平坝、浅丘地区。为了发挥这些地区的劳力优势,在不影响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农业区划,开辟多种经营基地,也大有可为。只要认真分析发展的条件,选择适当的发展项目,新基地的发展速度并不亚于老基地。二是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基地建设要求规模适度、不要过大,如茶园面积平均42亩,果园面积平均15亩以下。由于规模较小,投资不多、就能较好地贯彻自力更生的原则。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规模过大往往难于巩固。三是注意争取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从1977年到1980年,各事业主管部门投入发展多种经营和基地建设的资金共511万元,其中,育林基金239万元,各种改进费约150万元,其它预算外资金约122万元。除此以外,还有外贸、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的扶持,在一些林区还采取了同用材单位挂钩,争取投资,联合造林,建立用材单位原料林基地的办法。宜宾纸厂、芙蓉矿务局等单位已同珙县、宜宾、屏山等县的社队签订合同。宜宾纸厂已投入12万元,同珙县联合造林5,500亩。由于各方配合,促进了各种商品基地的加速发展。
二、协助开展综合经营
在商品经济有了发展,加上随着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农村劳动力出现过剩的情况下,搞好综合经营,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势在必行。为了促进农村逐步向综合经营发展,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建场初期,在资金上适当支持发展一些生产周期短的产品,促进长短结合,以短养长。我们在支持茶、果等经济林木建设中,一般都协助安排了养猪、种菜、种瓜、种药等生产,由于在短期内有了收入,一般社队场园,只需连续扶持一至三年,就能够以短养长,自求发展。二是在发展骨干项目的同时,促进综合经营。古蔺县在发展烤烟生产的同时,就逐步配套成龙,发展了社队煤厂、烟道管厂和复烤厂,并建立了专业公司,使烤烟生产走上了综合发展的道路。这样做,不但解决了烤制烟叶、提高烤烟质量的需要,还解决了五百多人的就业问题。三是随着生产量和商品量的增长,支持搞好加工,增加社队收入。高县在发展茶叶生产中,通过财政支持,为社队茶场增添了杀青、揉茶、烘干以及动力等粗加工机具,提高了劳动效率,不但避免了采摘高峰期的损失,还提高了粗制茶的质量。四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蚕工商、茶工商、木工商、竹工商等各种综合经营的试办工作。富顺县东湖公社蚕桑大发展,按照自力更生为主的原则,财政上先后扶持15万元,支持他们办起了蚕种场和丝厂,为配套成龙打下了基础。筠连县巡司公社在茶场生产有了大发展的条件下,开展综合经营,搞了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并直接同上海口岸建立销售关系,每担茶叶利润由11元增加到77元。叙永县墩梓公社以社队联办为主要形式,试办了林工商综合经营,建立了林场、木材综合加工厂和购销机构,实行采、育结合,自造、自采、自加工、自销售。实行这一办法后,由于联合企业获得了一定利润,就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增加了联合企业对造林社队的补助。国家对杉木林每亩补助5元,联合企业增加6元,每亩达到11元,更好地促进了造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