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财政部提出的《小型国营企业实行征收所得税,自负盈亏办法的初步意见》,决定全市十个县的县属国营工交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征收工商所得税、国家资金占用费的办法。上海市的办法规定:
工商所得税的税率适用集体手工业企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使用国家资金(不分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要交纳资金占用费,费率每月按国家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二交纳,资金利润率在5%左右的企业酌情减征或免征。县属国营工交企业改为国家征税后,企业交纳的资金占用费和归还各种专项技措贷款,均在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原来财政对企业的各项拨款,不再拨付。企业交纳税、费后的留利,除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留“后备基金”,由县财政集中代管外,均归企业自己支配,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上述办法,已报经财政部批准,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李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