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国务院在转批文件中指出,纳税是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要求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财政部对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营业收入,包括经营客房、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发以及交通服务等项业务收入,一律征收百分之五的工商税。征税后利润较多的单位,还应按其隶属关系分别上交给各该级财政一定比例的利润,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定。中央在地方的单位,参照各地的规定办理。
二、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凡划给商业、服务部门经营的,应当按照商业、服务部门所属企业的管理办法,征收工商税和上交利润。
三、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照规定征税以后,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收入,不得以交税为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四、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