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到底有没有资金?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没有钱,理由是:财政有赤字,银行发票子,物价上涨。另一种认为,国家财政没有钱,但是,体制改革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地方财政有些钱,企业有些钱,人民手里也有一些钱。如果方法对头,还是可以筹集一些资金用于必要的建设。我同意后一种看法。当前我国资金是比较困难的,但如对不同对象,因势利导,采取不同方式,也可以在国内筹集一些资金用于必要的建设,以银行的再分配作为财政再分配的一种补充。
从建设银行的角度说,我个人认为,可以设想以下几种筹集资金的方式:
(一)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例如,上海闵行电厂的第二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由电力部和上海市联合投资,其中电力部占37.8%,上海市占62.2%,由建设银行以贷款方式提供,建成以后以利润归还上海投资,在没有还清上海投资以前,这台机组不并入国家电网,按上海市参与投资的比例供应上海电力。这个项目1980年10月已经建成投产,当年就发电1.5亿度。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今后将越来越多。
(二)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委托建设银行代发股票,筹集资金。例如,山东烟台地区缺电,但烟台龙口镇有煤。为了支持烟台地区发展工农业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在龙口镇建设坑口电站,第一期工程装机20万千瓦,所需投资,36.4%由电力部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列入国家计划,由建设银行按照财政基建投资拨款改贷款的方式供应资金;其余63.6%的投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烟台行政公署发行龙口电站建设股票,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烟台中心支行代理发行,由地方和受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公社认购。这个项目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今后凡经济效果好的项目,都可以采取这种办法筹集资金。当然,对人民公社要防止平调。
(三)举办住宅建设存款和放款。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自筹资金建房的,先将资金存入当地建设银行,存款达到建房投资50%左右的,计划部门即批准统一建设,物资部门按计划拨给钢材、水泥、木材等。在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贷款,建成后按各家资金数分配住房。这是由建设银行把那些存款不足50%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支持存款超过50%的单位,既支持了急需的住宅建设,银行也不担信用膨胀的风险;既解决了小家小户单独建房遇到的征地、拆迁、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困难,又有利于搞好城市规划,少占土地,美化环境。这种办法已在山东、广东、上海、石家庄以及东北的许多地方试行。
(四)开展“国内补偿贸易”。例如,上海缺建筑材料,外省有资源,缺资金。上海市不少单位借钱给外省办建筑材料厂,搞“补偿贸易”。通过“补偿贸易”,调剂资金和物资的余缺,把经济搞活,增加生产,增加收入。上海市化工建筑队借给浙江吴兴溪西水泥厂资金50万元,用于挖潜改造,水泥厂在1981年到1983年每年向上海提供400号水泥3,000吨。1980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共举办这类“补偿贸易”15笔,投资615万元,外省在合同期间,可以向上海提供红砖10亿块,磁砖35万平方米,水泥1.8万吨,黄砂268万吨,石料27万吨,木材2,500立方米。
(五)举办信托业务吸收资金。辽宁、黑龙江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委托建设银行兴办投资信托公司,起地方银行的作用。还有不少企业委托建设银行投资办厂。四川省泸州天然气化工厂,以生产发展基金投资到泸州造纸厂,建设了一个出口纸车间,就是委托建设银行办理的。
(六)集中管理企业的折旧基金,同时发放设备更新贷款。折旧基金既是补偿基金,又是积累基金。当前的问题是,对这项基金缺乏严格的管理,用于积累的(扩大生产能力)太多,用于补偿的(设备更新)太少,还有一部分垫付了流动资金。结果造成许多企业危房多,技术陈旧和超期服役的设备多。建国以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前16年上交了国家财政,后16年下放给了企业,并由国家、地方或主管部门集中或者抽走一部分,大都搞了外延的扩大再生产,留给企业的部分,也大多用于厂内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有的搞了“大而全”、“小而全”,用于设备更新的不多。这个问题如不及早注意解决,一旦危房倒塌,老设备不能运转,将会给国民经济造成很大的困难。
实践证明,折旧基金上交财政.不能保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全部下放,留给企业,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同样不能保证简单再生产。今后,在管理方法上建议规定:
1.折旧基金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只能用于厂房和设备的更新。在还清更新欠帐以前,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不能搞增加生产能力的新建、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也不能垫付流动资金。企业进行厂房和设备更新时,先花自己的钱,不足部分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以银行调节代替财政调节和部门调节。
2.更新改造工程要编制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经过批准,实行分口、分级管理。基建性项目按基建程序办事;挖革改项目由企业或有权机关按规定办理。把计划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七)由国家发行能源建设债券或建设公债。发行债券的钱由财政部借给建设银行,用于能源开发贷款,收回贷款后归还财政。利息差额由财政补贴。
(八)对特大项目,在政府委托下,由建设银行发行“政府保证债券”,由受益部门、地区和企业认购。
(九)吸收文化、商业、手工业等系统的留成资金,用于发展这些行业必需的建设事业。建设资金临时周转困难的,建设银行贷款支持。文化部已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商定,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文化部拿出二亿元的留成资金,交给建设银行,以贷款形式,支持小城镇建设电影院。大体上在一个本身有5,000人口,周围有2,000人口的城镇,建一个1,000座位的小电影院,造价约15万元左右,五、六年收回贷款。以后由文化部用这二亿元自行周转,比国家无偿投资花钱少,效果好。既可以扩大就业,又可以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回笼货币。
(十)试办邮政储蓄。利用邮局网点多、联系面广的优点,办邮政储蓄。邮局把吸收的存款直接交给建设银行,用于必要的建设事业。建设银行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把这种存款优先贷给邮电部,用于发展邮电事业。利息差额由财政补贴。
为了有效地筹集国内资金,应当适当地提高利率。原则上,存款利率应当高于物价上升指数,放款利率应当高于存款利率,长期投资放款的利率应当高于短期放款利率。
建设银行筹集的资金,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使用。资金的筹集和贷款的发放要纳入综合财政计划。贷款的项目由计委、建委、经委或有关部、委安排,建设银行进行审查,择优贷放。贷款要有物资供应,保证有钱有物。贷款要按期收回,保证发挥经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