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人”,简单地说,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社团、企业等等。“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
在今天,强调企业拥有自主权和加强法制的条件下,我们常常说,企业应拥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意思就是说企业应该成为受到法律承认、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法定的权利义务的独立的单位,不应只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这里说的“企业”,是指独立核算,进行自主经营的一切管利性经济组织,它可以是工厂、商店,也可以是具有同样性质的各种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一般说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必须正式在政府管理部门注册备案,有合法的独立经营条件和完备手续,并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2.它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而不是企业内部的下属单位或徒具核算形式的附属单位。比如一个工厂的车间、分厂;或者企业化公司下属的不独立核算的工厂;或者行政性公司等,都不具备有“法人”地位。
3.它能独立对外,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它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恪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它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