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某县国营酒厂从1975年以来,采取涂改单据、做假帐、改高税率酒为低税率酒纳税等手段,偷漏工商税21.4万元。经检查发现后,省委领导对此很重视,明确批示要严肃对待,要抓住这个典型,一抓到底。省纪委还主持召开了有关地区和部门参加的会议,专门作了研究,提出一定要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可是,在地委纪委组织反复调查,确认偷税属实之后,当地仍迟迟不作处理。后来省报又报导了该厂严重偷税问题,当地才研究了处理问题,提出了三条意见,其中第二条说:“鉴于他们是初犯,又作了深刻检查,未发现贪污肥私问题,免予他们的党纪、政纪处分。”只是在省委负责人明确批示要给酒厂主要负责人以适当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全省之后,当地才给原酒厂两个负责人以党内警告处分。
从上述过程看,处理这个问题是多么难,阻力是多么大,而处理又这么轻。违反国法仅以党内警告处分了之。难道国营企业偷税就无罪吗?
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国营企业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没有偷税的权利。国营同集体比较起来,在所有制上前进了一步,理应更自觉地、模范地依法纳税。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部分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
安徽某县国营酒厂从1975年以来,采取涂改单据、做假帐、改高税率酒为低税率酒纳税等手段,偷漏工商税21.4万元。经检查发现后,省委领导对此很重视,明确批示要严肃对待,要抓住这个典型,一抓到底。省纪委还主持召开了有关地区和部门参加的会议,专门作了研究,提出一定要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可是,在地委纪委组织反复调查,确认偷税属实之后,当地仍迟迟不作处理。后来省报又报导了该厂严重偷税问题,当地才研究了处理问题,提出了三条意见,其中第二条说:“鉴于他们是初犯,又作了深刻检查,未发现贪污肥私问题,免予他们的党纪、政纪处分。”只是在省委负责人明确批示要给酒厂主要负责人以适当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全省之后,当地才给原酒厂两个负责人以党内警告处分。
从上述过程看,处理这个问题是多么难,阻力是多么大,而处理又这么轻。违反国法仅以党内警告处分了之。难道国营企业偷税就无罪吗?
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国营企业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没有偷税的权利。国营同集体比较起来,在所有制上前进了一步,理应更自觉地、模范地依法纳税。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部分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说的“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显然,它不仅是包括个体纳税户,而且包括所有全民的、集体的社会主义企业,只要你违反税收法规,都要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必须指出,这第三章都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来论处的。至于偷税的用途,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上述处理意见中说:“……未发现贪污肥私问题,免予他们的党纪、政纪处分。”这个理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依照法律规定,贪污属于《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是另一类罪行。没有“侵犯财产罪”,并不能抵消或减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如果两者兼有,那是罪上加罪,就要从重处罚了。
国营企业偷税是有罪的。既然有罪,当然也就必须严肃地依法处理。现在,我们不少的同志对国营企业偷税问题的严重性之所以重视不够,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只看到他们没有贪污肥私,而没有看到偷税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破坏。这是一个需要大声疾呼的问题。看来,要切实加强税收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必须大力宣传法制,并在实际工作中作坚持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