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发出后,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经税务总局研究,对如下几个问题作了补充通知:
一、关于检查清理偷漏税的时限问题。《通告》规定,偷漏税款从1980年1月1日查起。这条规定应该坚决执行。在清查中,如果发现1980年企业的帐册和凭证上涉及到1979年度的重大偷漏税问题,也可以一并清查。再远的年度就不要追溯了。
群众检举或控告纳税单位和个人偷漏税,不受《通告》规定时间限制,税务机关核实处理时,仍应以1980年1月1日以后的偷漏税问题为限。
二、关于加收滞纳金和罚金的掌握问题。清查中,凡是纳税单位和个人能够主动检查自己的问题,并在自查期间补交税款的,都应视为“及时补交”,按照《通告》的精神,都可以从宽处理,免交滞纳金和罚金。如果数额很大,一次补交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期交纳。只要在核准期限内补交的,也可以从宽处理,免交滞纳金和罚金。
凡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偷漏税问题,《通告》规定,“处以相当于偷漏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三、国营和集体企业查补的偷漏税款,帐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通告》规定,这次清查偷漏税款从1980年1月1日查起;拖欠税款,不...
本刊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发出后,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经税务总局研究,对如下几个问题作了补充通知:
一、关于检查清理偷漏税的时限问题。《通告》规定,偷漏税款从1980年1月1日查起。这条规定应该坚决执行。在清查中,如果发现1980年企业的帐册和凭证上涉及到1979年度的重大偷漏税问题,也可以一并清查。再远的年度就不要追溯了。
群众检举或控告纳税单位和个人偷漏税,不受《通告》规定时间限制,税务机关核实处理时,仍应以1980年1月1日以后的偷漏税问题为限。
二、关于加收滞纳金和罚金的掌握问题。清查中,凡是纳税单位和个人能够主动检查自己的问题,并在自查期间补交税款的,都应视为“及时补交”,按照《通告》的精神,都可以从宽处理,免交滞纳金和罚金。如果数额很大,一次补交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期交纳。只要在核准期限内补交的,也可以从宽处理,免交滞纳金和罚金。
凡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偷漏税问题,《通告》规定,“处以相当于偷漏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三、国营和集体企业查补的偷漏税款,帐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通告》规定,这次清查偷漏税款从1980年1月1日查起;拖欠税款,不论是什么时间拖欠的,都要进行清理。对于经过清查应该补交入库的税款,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列支:国营企业,凡是经过查证核实,确属偷税的,税款又被企业派作他用了的,在1981年的企业留用利润中解决;属于漏交的税款,可以从今年的利润中冲减。集体企业和试行以税代利的国营企业,凡是偷漏的工商税,可以比照国营企业办理;偷漏的所得税,应该在税后利润中列支。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交的滞纳金、罚金,均应在企业的留用利润或税后利润中列支。
四、关于清查的重点问题。清查的重点应该放在城镇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农民和个体户一般不要搞大规模查补。社办企业一般也应列为重点,队办企业规模大、利润大的也应有选择地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