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1964年第11期关于“財政部门怎样促进生产?”的讨论中,同志们提出了监督和服务的关系问題。我们对这个问題有以下一点看法,特提供大家在讨论中参考。
我们同意监督与服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的说法。同时,我们认为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和监督与服务之间是存在着某些矛盾的。监督和被监督之间存在着矛盾,主要表现在监督的一方坚持要按规章制度办事,严格遵守集中统一的原则;而在被监督的一方,往往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在处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着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情形。拿我们稅收监督来说,就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我们要求企业按照稅收法令规定的纳稅环节、纳稅期限和稅率如实交纳稅款,但是,有的企业有意无意地不按法令规定办事,从而发生漏交和欠交的现象。这就是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其次是监督与服务的矛盾问題。例如在我们组织收入当中,按照稅收法令规定,企业应当按期把实现的稅款交库,逾期就要加收滞纳金。可是,事实上有的企业到了交稅日期资金十分紧张,购买原材料和发职工工资都需款孔急,如果把银行里仅有的存款交了稅,就买不进原材料、发不出工资,生产就受到影响。面对这种实际情况,如果我们从坚持规章制度出发,那就非交稅不可;如果为了服务生产起见,稅款就得推迟入库。最后的处理方法,我们总是选择了服务生产的做法,让企业先解决买原材料和发工资的问題再说。我们这样做是从生产覌点出发的。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有的企业在生产某种产品时发生了亏损,如果按照规定的产品稅率纳稅,对企业的生产就有影响,如果不按稅法规定的产品稅率征稅,显然是脫离政策法令办事,是监督工作上的严重失职。例如,我市有个酒厂去年用红薯干酿酒,原料是企业按议价收购来的,成本高,如果再按42%的稅率纳稅,就要发生几万元的亏损。当时企业要求我们按代用品稅率征稅,照顾企业生产和市場供应的实际情况。可是,我们虽然想为企业生产服务着想,限于本身的职权,无法满足企业的要求。又如,我市有个机械厂,成批生产喷雾器支援农业生产,也是因为成本太高,如按这项产品稅率5%纳稅,就要发生亏损,将使喷雾器的生产难以继续进行,因此,厂方向稅务专管员提出了减征的要求,我们也无法照办。从上述两个事例可以看出,监督本身虽然是为了促进生产,但是在某些具体问題上,监督与服务还不是一回事,也存在着矛盾。
我们认为,把监督和服务看成是一个概念,看成是同义语,这是值得考虑的。如果我们执行財政监督职责的同志,都把监督看成是服务的话,就会削弱监督工作的作用,掩盖工作中的矛盾,也就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中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