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剛开始的时候,在农业稅收工作方面,有些地区曾发生过歧視个体农戶的現象。但是,当这种偏向很快地糾正了以后,从1956年秋征开始,又有些地区对个体农戶的征收工作,抓的不紧,发生松懈現象,因而有些个体农戶的农业稅沒有如数交齐,甚至有的一点沒交。最近,据調查,江西寻烏县南桥乡1956年在全乡64戶个体农戶中,就有10戶沒有完成交稅任务。陜西蒲城县1956年全县1,059戶个体农戶中,拖欠公粮的也不少。四川江津县琅山乡个体农民白炳成1956年实收粮食5,910斤,至今还拖欠公粮480斤。湖北江陵县荆北乡有18戶个体农戶,1956年公粮是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統一代交的,而他們却沒有如数归还給农业生产合作社。山西省有的县有些个体农戶1956年公粮有顆粒未交的,这种現象的产生,是与我們某些干部的放任自流分不开的。他們認为:“农业合作化后,单干戶很少,不关大局”,“对国家稅收任务影响不大”。因此,他們对个体农戶的农业稅收工作就不注意了。
目前我国的个体农戶虽然只占百分之几,个体农戶負担的农业稅額占全国总稅額的比重也很小;但是,从絕对数字上来看,全国个体农戶的应納农业稅額,仍約有10几亿斤粮食,这无論在粮食供应方面,或在积累建設資金方面,仍起有一定的作用。而且,个体农戶按照稅法規定向国家交納农业稅,也是他們应尽的一項义务。对个体农戶的农业稅征收工作,是国家稅收工作的一部分,如果沒有認眞地做好这一部分工作,就不能說是很好地全面地完成了国家的稅收任务。今天我們对个体农戶征收农业稅工作,仍然不能放松,应当把該征的稅額全部征起来,如果我們对个体农戶应該征收的农业稅沒有征起来或者任其随意拖欠,这在政治上的影响是很不好的。它可能引起入社的农民的不滿,并且会影响了已經入社的富裕中农的思想情緒。这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是不利的。
在1957年夏征工作中,巳經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上述現象已有所糾正。但是,秋征工作中应該吸取过去的經驗敎訓,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农戶的农业稅征收工作。
怎样去加强对个体农戶的农业稅征收工作呢?我認为要做好下述几方面的工作:
(一)在个体农戶較多的地方,应該单独召开个体农戶农业稅征收会議(个体农戶少的乡,可吸收个体农戶参加社里有关农业稅征收的会議),向他們講解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敎育,动員他們积极履行公民的納稅义务。
(二)要有专人負責督促、檢查个体农戶交粮,动員和組織他們将应交納的稅額送交指定的仓庫。对于那些企图拖欠的戶,应当給予批評敎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处理。
(三)要認眞做好农业稅的减免工作。对于交稅有困难的个体农戶,要实事求是地依法給予减免。一方面对于那些因一时思想不通,暫时还沒有入社而納稅确有困难的貧苦农民,要根据他們的具体困难情况,給予适当的减免照顧。另一方面,对于有負担能力而故意喊困难的个体农戶,則坚决不予减免。
(四)关于个体农戶的历年尾欠,应抓紧淸理。即:对于有能力交清历年尾欠的,应坚决促其如数交清;只有对一些交納确有困难的,才能根据具体情况給予减免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