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过程中,规范投融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穿透式”资本金审查,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还款能力,确保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应还债务本息。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业务,以及参与PPP项目融资时,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有关规定,防范财务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对于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下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明确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6553亿元
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6553亿元,同比增长15.8%;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9062亿元,同比增长16.7%。
9671亿元
1—2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9671亿元,同比增长33.3%;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828亿元,同比增长60.2%。
83015.1亿元
1—2月,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83015.1亿元,同比增长11.2%;利润总额3672.9亿元,同比增长25.3%。
2.1万亿元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减税2.1万亿元。
2140亿元
2018—2020年,财政部将在保证现有扶贫投入不减的基础上,新增安排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资金2140亿元,其中“三区三州”1050亿元。
160亿元
自2013年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来,资金规模从2013年的50亿元逐年增加到2017年的160亿元,重点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自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