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科技创新在经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成果转化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科研机构的壮大和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不利于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发挥。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要求预算周期与项目实施周期保持一致,并不得编入不可预见费。但实际上,重大科研项目周期均为1年以上,对于周期为5年的课题来说,在预算编制初期对科研周期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准确估计是很难做到的,大型科研课题从立项到实施直到最终完成,往往是跨年度、多部门共同合作的结果。同时,科技研发过程本身是一种探索性工作,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课题所需消耗的材料费、分析测试费等费用的预估也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在预算编制初期预测准确。
(二)政府采购规定不利于科研非标设备购置。目前,科研单位所需的科研设备要通过政府采购进行,履行固定的招投标程序。其中,通用设备和标准器件以政府采购方式能够满足需要,但对于大额专用非标设备采购却存在一些问题,如因政府采购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审批部门多,会延长采购时间,耽误科研周期;招标遵循低价中标原则,一旦出现恶意竞标,会造成流标。
(三)保障政策不利于...
现阶段科技创新在经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成果转化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科研机构的壮大和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不利于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发挥。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要求预算周期与项目实施周期保持一致,并不得编入不可预见费。但实际上,重大科研项目周期均为1年以上,对于周期为5年的课题来说,在预算编制初期对科研周期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准确估计是很难做到的,大型科研课题从立项到实施直到最终完成,往往是跨年度、多部门共同合作的结果。同时,科技研发过程本身是一种探索性工作,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课题所需消耗的材料费、分析测试费等费用的预估也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在预算编制初期预测准确。
(二)政府采购规定不利于科研非标设备购置。目前,科研单位所需的科研设备要通过政府采购进行,履行固定的招投标程序。其中,通用设备和标准器件以政府采购方式能够满足需要,但对于大额专用非标设备采购却存在一些问题,如因政府采购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审批部门多,会延长采购时间,耽误科研周期;招标遵循低价中标原则,一旦出现恶意竞标,会造成流标。
(三)保障政策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科研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成果的转化应用,这需要相应的保障政策,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科研创新激励政策等,而现行的保障政策不够完善,特别是缺少与研发成果转化收益直接挂钩的激励政策,导致科技成果在向生产力转化时动力不足。
为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释放创新活力,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适度增加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弹性,给科研机构和人员留出必要空间,保持科研活力。一是适当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允许在项目预算中编列一定额度的不可预见费;二是适当增加预算调整的灵活性,给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允许在预算额度内进行科目调剂;三是适当放宽预算执行的细节控制,科研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本项目相关的计划外的材料、设备等。
(二)调整科研专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建议在《政府采购法》的制度框架下,适度放开科研非标专用设备的政府采购范围,精简采购程序,并分类对待。尝试采取“白名单自主采购”方式,即授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同行评议,将经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信誉度的设备仪器供应商纳入白名单,便于科研单位在白名单中自主采购非标专用设备,提高采购效率,保证产品质量。
(三)落实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一是抓紧出台股权转化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制定允许科研成果入股或员工持股的具体办法;二是通过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或借助产业扶持基金加以支持;三是在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增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四是鼓励地方政府设置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五是鼓励部属的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地方协同创新,将其融入当地创新改革试验中,享受与地方科研机构同等的政策待遇。
责任编辑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