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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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重点任务。在政策衔接方面,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在对象衔接方面,提出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在标准衔接方面,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在管理衔接方面,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加强沟通,共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
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明确按照国...
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重点任务。在政策衔接方面,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在对象衔接方面,提出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在标准衔接方面,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在管理衔接方面,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加强沟通,共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
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明确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要求,对中央企业主要分为以下3类实施考核: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公益类中央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时,探索建立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制度,将企业承担的对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意义;积极完善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加强预决算公开的指导和组织协调,扎实改进预决算公开基础工作,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加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坚决纠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抓紧对2016年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排查,及早布置2017年预决算公开工作。
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具体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为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同时要求加强项目预决算审核,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
强化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
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实现“三支一扶”人员每年接受岗前培训或在岗脱产培训不少于5天,国家组织示范培训覆盖2.5万人次以上,切实帮助“三支一扶”人员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水平,提高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能力素质,提升服务基层的效率。《实施方案》规定,示范培训项目和一般培训项目将分别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提供保障。示范培训项目由人社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需要和地方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以在岗培训为主。由国家安排培训经费,对纳入示范培训计划的人员按照每人30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一般培训项目由省级或地市级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相应经费。
财政部部署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政部定于2016年10月8日—11月25日,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此次重点检查教育部等16个中央本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2014—2015年各项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2015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收缴情况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专员办检查范围以外的县级以上政府(师、团)2014—2015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收缴情况开展检查,同时再从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三类非税收入中,根据当地实际自行选择重点项目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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