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汪思冰 (作者单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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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鲜明的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特征,是农村先进生产力建设的主要群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力量。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逐步发展。截至2012年底,苏州市新增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共431家,累计3928家,持股农户所占比重高达96%,2013年新增240家,累计4168家。在政府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农业龙头企业实力逐步增强,发展日益加快,到2013年底,苏州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71家,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50亿元,比2012年增长13.6%。各类专业大户加快发展,到2013年末全市共有专业大户1.4万户,家庭农场、集体农场、合作农场3000多个。2013年苏州市高标准农田新增45.35千公顷,达105.58千公顷,比重高达65%。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与增收效应逐步增强,但目前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其自身盈利生存发展的能力不强,急需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帮助。
金融支持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苏州涉农金融机构在认真分析现代农业经营特性的基础上,开发出了一系列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各种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鲜明的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特征,是农村先进生产力建设的主要群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力量。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逐步发展。截至2012年底,苏州市新增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共431家,累计3928家,持股农户所占比重高达96%,2013年新增240家,累计4168家。在政府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农业龙头企业实力逐步增强,发展日益加快,到2013年底,苏州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71家,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50亿元,比2012年增长13.6%。各类专业大户加快发展,到2013年末全市共有专业大户1.4万户,家庭农场、集体农场、合作农场3000多个。2013年苏州市高标准农田新增45.35千公顷,达105.58千公顷,比重高达65%。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与增收效应逐步增强,但目前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其自身盈利生存发展的能力不强,急需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帮助。
金融支持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苏州涉农金融机构在认真分析现代农业经营特性的基础上,开发出了一系列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各种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的融资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创造了条件。此外,苏州市各家商业银行推行了灵活多样的信贷方式与服务,例如“农发通”、“助农贷”、“丰农贷”、“富农贷”、“科贷通”等系列产品。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吸引规模化资金扶持
主体认定标准不明确。目前相关部门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没有权威标准,特别是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区分界线就不够清晰。例如,农业部除了对种植业的经营面积给出了具体的规模化指标,其它养殖业等农业产业的量化指标尚未明确;江苏省农委对生猪、奶牛类的养殖业农场从产量上做了认定标准,但畜牧业农场尚缺乏认定标准。因此,金融机构难以对这类主体制定倾向性的金融扶持措施。
财产抵押变现困难制约了信贷有效投放。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固定资产偏少,多数办公、经营场所都是租赁而来并非自有财产。承包、流转的土地,宅基地及以上的房产这些重要的财产由于受到法律的约束却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导致金融机构对贷款的信用评级、授信额度的确定以及监督难度较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目前苏州市土地流转规范性尚不统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通过土地抵质押获得融资。
(二)金融机构商业化取向约束了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产品、服务的供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一是银行贷款手续较复杂。建立在传统家庭农户基础上的农村金融,多以小额贷款为主,可贷资金非常有限,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较大的经营规模,融资总量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商业银行对于超过传统家庭农户小额信贷的额度,一般都要历经去所在地实地调研、评估抵质押品和向上一级行上报审批等信贷程序。二是银行贷款的期限偏短。传统家庭农户小额贷款采取“春放秋收冬不贷”的贷款模式,这一贷款期限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固定资产投入等中长期融资需求。人民银行苏州分行对本市29家家庭农场的调查显示,65.5%的被调查农场融资用途为扩大生产规模,资金需求多为1至3年的中长期经营性贷款。三是融资价格偏高。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利润有限,调查显示70.59%的有贷家庭农场贷款执行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没有明显下浮,而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要比基准利率高出10%以上,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和其它“三农”金融服务一样,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覆盖率不够充分、融资价格相对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金融服务收益与风险的不匹配。一方面农业生产面临较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容易受到气候、灾害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农业产出和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了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但其经营管理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挑战。
(三)农村金融环境不佳,金融机构存在“惜贷”心理
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不佳。从借贷关系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方面很少有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展开信用评价工作,只有个别金融机构零星建立了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而金融机构之间不能共享,缺乏有效的整合,这就导致了金融机构难以全面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本、收益及风险等全面信息,无法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全程跟踪及全面评估。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金融知识,不知道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再加上部分农民金融意识不强,一些农业企业诚信意识淡薄,制约了金融服务在农村市场的深化。
农业保险政策倾斜力度不够,金融机构“惜贷”。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户利益的有力措施。但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没有开展业务的积极性;而农户认为保费不低、保额不高,理赔程序复杂,没有投保的意愿,导致农业保险覆盖率低。苏州农业保险工作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农业保险品种除了小麦、水稻、奶牛等农产品的覆盖率较好外,其他农产品缺乏相应的保险产品。再加上政策倾斜力度不够,有的保险险种政府补贴保费较低,导致部分保险产品供需双方都没有发展业务的积极性,造成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惜贷”。
加大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对策
(一)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相关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清晰识别和定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积极推动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治理结构,明确法人地位,为金融机构与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打下良好基础。
(二)适当扩大贷款抵质押担保品的范围。在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担保和自然人担保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担保物的实际,积极探索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扩大贷款抵押品种,并推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业务。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增强涉农产品抵押担保的可操作性。
(三)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机制创新。首先,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除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生产、加工等各环节信贷投入渠道外,应积极鼓励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进军资本市场。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和组织其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工具进行融资。二是力争一批优秀的农业企业进入股改和上市辅导期,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农业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加快农业企业上市步伐。同时抓住“新三板”市场加快建设的机遇,鼓励中小农业企业进入股权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三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战略性投资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其次,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一是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探索采取“平台+担保”模式、银信合作、担保增信模式(即引入担保机构增信机制实现“信贷+担保”高效联合模式)、品牌化拳头产品模式。二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合作社联系千家万户、彼此之间非常熟悉、社员又从事同类型经营活动等优势,引导小规模经营户金融需求,转变农户贷款模式。三是针对农业产业链发展趋势,可以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衔接起来,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并整合农业生产、农产品深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信贷需求,探索金融支持现代订单农业新模式,以农业订单为载体,完善“订单+保险+期货套保”“订单+应收账款+担保公司”等信贷模式,推出现代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方案。
(四)开展评级,推动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把金融的风控机制与农村信用资源衔接起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级,逐步将涉农信贷业务信息纳入银行的征信系统,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同时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殊性,加快推出差异化险种,政府也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壮大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责任编辑 刘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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