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本刊记者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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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投资发展迅猛,2014年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160亿美元,从一个以引进外资为主的国家成为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走出去”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机遇。但企业在享受走出去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税收作为财务成本的重要部分,需要重点关注。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安永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务中心主管合伙人王晨女士和吕晨先生。
“走出去”环境发生变化 税务风险成重要考量
《中国财政》: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
安永: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尝试,到现在成为备受瞩目的投资大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形式、规模等都发生了变化。从企业类型来看,最初主要是少数几家大型央企,现在不仅央企不断增加投资规模,广大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纷纷借船出海、造船出海;从投资行业来看,经历了由最初的工程承包向战略性能源行业,再到汽车、精密仪器设备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的转变;从投资地域来看,由最初着眼利用近邻东南亚...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投资发展迅猛,2014年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160亿美元,从一个以引进外资为主的国家成为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走出去”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机遇。但企业在享受走出去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税收作为财务成本的重要部分,需要重点关注。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安永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务中心主管合伙人王晨女士和吕晨先生。
“走出去”环境发生变化 税务风险成重要考量
《中国财政》: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
安永: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尝试,到现在成为备受瞩目的投资大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形式、规模等都发生了变化。从企业类型来看,最初主要是少数几家大型央企,现在不仅央企不断增加投资规模,广大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纷纷借船出海、造船出海;从投资行业来看,经历了由最初的工程承包向战略性能源行业,再到汽车、精密仪器设备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的转变;从投资地域来看,由最初着眼利用近邻东南亚的廉价劳动力向非洲、拉丁美洲等资源富集地域拓展,近两年更加关注美国、加拿大、欧洲的技术和市场,大量企业出海建设技术研发中心、销售中心以及物流采购中心。
随着“走出去”企业的增多,我国对外投资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当前可谓机遇与风险并存,除了战争、疫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风险外,在税收方面,主要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西方国家为缓解国内财政困难和社会问题,纷纷通过调整税制、加强征管、强化组织保障等措施,加强税收利益,减少“税源盲区”,使得“走出去”企业税收筹划空间减小、遭到稽查的概率增加,税务成本上升。
《中国财政》:在企业对外投资决策中,税务因素占多大比重?
安永:在境外投资和经营的初期,我国企业往往更重视业务上的机会以及法律程序,对税务领域并没有深入的认识和准备。后来,随着对外投资经营活动的增多,以及对外投资逐渐向高新技术等更高级的行业和欧美等更成熟的市场拓展,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税务因素在境外进行投资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因为其会涉及到经营活动的很多方面,综合性很强,如果处理不当,非常容易引起争议,从而造成计划外的损失,甚至关涉投资成败。与此同时,对国际税收知识的更多了解也使企业认识到,如果处理得当,税务筹划可以创造价值,帮助提升投资回报率。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研究、讨论和学习关于对外投资经营的国际税收问题,税务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和法律责任的一部分,成为企业决策的重要考量。
税务风险不容忽视 制度建设和纳税服务不断完善
《中国财政》: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过程中,常见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安永:“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多种多样,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企业的税务意识不成熟,对税务的综合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充分,不仅不能很好地理解税收筹划、税务争议处理和税务管理等内容,甚至对税务披露、税务合规的义务也不能很好履行。比如有的企业投资前没有准确掌握和理解投资地的税收法律法规,仅通过互联网信息和同行口口相传进行简单了解,结果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当地税法的申报要求,遭受处罚。二是犯经验主义的错误,机械地套用在国内经营时的税务经验,没有对境外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环境做充分专业的调研。比如发票问题,我国将发票作为纳税申报的原始凭据,而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仅将其作为企业会计记账的凭证,不能用作纳税抵扣;还有在遇到税务稽查、产生税务争议时,很多企业或盲目讨好境外税务机关、满足所有要求、认缴所有税款罚款,或与当地税务机关展开拉锯式对抗,毫无应对章法,不能有效地解决境外税务争议。三是税务领域综合性强,可与多个领域发生联系,一个环节考虑不到,就可能带来截然相反的结果。例如,有些税务筹划方案需要企业内部多个部门的配合(比如:有的公司希望将贸易活动置于低税率地区,但具体实施时需要商业团队、法务团队等多个部门配合)。如果实施时各部门配合脱节,不仅税收筹划方案未能落实,反而形成额外税务风险。四是国际税法变化很快,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税务环境本已难度很大,企业若在对国际税收形势和改革趋势知之甚少的情况下,盲目进行税收筹划,更会造成额外税务风险。例如,OECD发布了《关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基于这些行动计划,很多国家都会修订本国的税收法规,并且要求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分国别报告,这种分国别报告可被有关国家税务机关调档并进行信息交换。这样,很多国家的税务部门将有更大的可能性调查到某个企业在特定国家的信息。企业在多国被监管的力度将有明显增加,而且这种监管会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技术性问题以及税收处理方法等,这对国际化经验尚不足够的中国企业来说,挑战尤为艰巨。
境外出现税务问题会给企业带来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很多企业也是在真正碰到问题时才发现其影响超出了预期。一是企业的公众声誉受损,国有大型企业、上市(或计划上市)公司和在境外有长期经营打算的企业,在声誉方面受到的损失恐怕难以用金钱衡量,尤其如果碰到对中国不甚友好的境外媒体,企业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进行处理。二是投资地税务机关,甚至是政府各个部门,对该企业失去信任,日后可能增加对该企业进行检查的频率,或要求企业披露更多信息,这都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难度。三是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除了正常的税款外,可能还需缴纳滞纳金、罚款等,有时金额是相当巨大的,这也降低了有关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带来股东收益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中国财政》:为帮助“走出去”企业应对和解决税务问题,我国出台了哪些财税政策和纳税服务管理举措?
安永:伴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针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比如,从企业所得税角度,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引入了几个重要的针对“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包括受控外国公司、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延伸至境外三层子公司的境外税收抵免等。从个人所得税角度,也加强了对个人取得海外收入在中国进行汇算清缴并进行税收抵免的管理;在进出口税务方面,我国企业如对外承包企业出口货物或服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免税或退税政策。近年,我国不断在扩大企业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并且逐渐放宽相关要求。譬如从2015年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解决了地区间负担不匹配问题。
从税收协定的签订和执行角度,我国一直非常积极地拓展中国税收协定的网络,近年来与很多国家重新修订或签订税收协定,以维护国家权益、税收公平和纳税人利益。
在纳税服务与管理方面,根据我们的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和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也加大了对“走出去”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比如有的税务机关专门针对境外税收抵免事项编制了风险控制手册,有的税务机关不定期地为企业组织专门针对某个国家投资的论坛,等等。而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税务司下成立了境外税务处,将对我国企业的国际化从税务角度提供更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 迎接“一带一路”新机遇
《中国财政》:“一带一路”的战略思想或将引发我国对外投资的新高潮,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投资或开展业务时应特别关注哪些税务问题?
安永: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规划,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预计主要投资热点将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和工程承包项目(如电站、港口、工业园区、高铁、电信等)、资源类项目(如能源、矿产、农业)、加工制造业(如工程机械、钢铁建材)和金融服务业等。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范围很广,许多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是欠发达国家,各国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且变化较快。因此,建议企业应重视前期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充分了解在当地项目执行的重大税务问题,匡算税务成本,进行准确地报价,以提高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避免潜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比如,不但要关注所得税成本,也要分析增值税、关税、印花税、货币税等其他税务影响。因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间接税往往较重且更加复杂,这会直接影响项目是否最终盈利。另外不少投资接受国对基建项目可能会提供各种税务优惠,如免税期、税收稳定协议、进口设备免税等,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享受相关税务优惠的条件,许多时候也需要和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或谈判;也应尽量了解项目业主在该项目上获得的税收优惠,从而在谈判上增添砝码,并在投资或业务协议中充分保护我国投资方的权益。同时,我国企业还应结合项目特点以及当地国家的税制,考虑合适的法人架构和运营模式,从税务角度比较各投资主体的优劣势,选取税务优化的投资、运营架构和融资方案。
《中国财政》:未来我国税务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助推对外投资更好发展?
安永:大体上讲,我们挺赞同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希望对“走出去”企业加强管理和服务的理念,当然,管理和服务最好能有比较健康的平衡。一味加强管理,恐怕会给正在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加上过多桎梏,造成企业管理成本过高,有碍于企业的运作效率。但是,必要的管理是需要的,原因是很多中国企业的税务遵从意识并不成熟,非要等到税务机关管到眼前,才会引起重视。因此,我国税务机关适度对“走出去”加强管理,会帮助中国企业提高税务风险意识,从而从整体上(特别是在海外)降低企业税务违规风险,这对企业无疑是有利的。
如果从服务角度谈得更具体一点,不妨可以考虑几个方面,比如(1)鉴于有不少中国企业在境外可取得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那么可考虑在更多的双边税收协定当中,加入可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可的境外税收饶让条款;(2)由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生不少税收争议,我国税务机关也可考虑如何使税收协定当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在现实中得以更充分的运用,以帮助中国企业应对境外不合理的税收争议;(3)考虑到中国企业在跨境业务中还经常受到海外税务机关针对转让定价问题的质疑,我国税务机关还可考虑鼓励“走出去”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APA)方面采取更主动的策略,以增加跨境交易的税务确定性;(4)另外还有很多国际化过程中的中国企业对如何进行全球税务管理思路茫然,因此,我国税务机关还可组织企业学习跨国企业的领先税务管理方法(比如团队构成、流程设计、信息系统运用等等),帮助中国企业从更长远的角度管理好税务事项,提升全球税务遵从意识,成为在国际上受人尊敬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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