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国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根据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批准的财政预算,在1998年安排10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今年还将安排250亿元和3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分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及天然林保护工程,如此之大的财政性专项投资规模是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这笔钱用好了,不仅能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而且人民的生活质量也会不断提高。反之,不仅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因此使各级政府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使国家财政陷入困境。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用好国债专项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关键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确保工程质量,二是合理使用资金。”因此,管好用好国债专项资金意义非常重大。
去年以来,在贯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制度创新、项目审定、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使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弱化和投资效益低下的状况开始有所改变。但在国债专项投资中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国债专项资金被骗用、挪用或挤占;建设项目前期准备不足,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慢,有的甚至资金来源不落实;一些建设单位甚至政府主管部门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一些地方对国债转贷资金的还贷意识淡薄,资金使用存在“撒胡椒面”现象,管理松散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仍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作为管理和监督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能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及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千方百计地做好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基础设施投资效益。
管好用好国债专项资金,最主要的是将提高投资效益放到突出位置。坚决按照中央确定的投资结构监督安排投资,确保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不符合中央投向政策的项目,坚决不安排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预算下达任务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逐步放到对建设项目的财务资金监督上。针对当前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程度与预算下达数有较大差异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真正形成投资效益。同时,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进度拨付财政资金,加强资金源头控制,防止滞留财政资金,杜绝挪用、骗用或挤占财政资金,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要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配套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对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工程预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决不允许擅自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的用途,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管好用好国债专项资金,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财政基本建设特别是国债专项投资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财政投资风险意识,坚决贯彻执行“量力而行、统筹安排、精打细算、严格纪律、确保还贷”的工作方针。同时,要全面贯彻落实财政基本建设管理的三项制度,即贯彻《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强化国债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约束项目计划的执行;通过落实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其它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作用,实现对包括国债专项资金在内的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认真推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真正把财政基本建设管理的重心转到提高效益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