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在国外早已不是什么时尚,但对我国来说,还处于尝试阶段,因而如何选择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是关系到我国刚刚兴起的政府采购成败得失的关键。政府采购一般有三个当事主体:管理者、操作者和使用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就是要选择一套既参考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责、权、利划分模式,从而在各主体间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原则、程序、方法的有效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理想模式应是适度集中基础上的分级采购:财政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主体,对采购的内容进行分类,然后分别委托招标中介组织或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具体采办;具体的采购操作将不会分散于众多的使用单位,也不会集中于某一特定机构,而是由经财政委托形成的受托采购方——某个招标中介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来承担。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级次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来讲,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1)制定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明确采购的范围、方式及其适用条件等,其中应将招投标方式作为采购的首选方式进行详细规定,如规定适当的、分级次的招投标“门槛价”,保证以此种方式进行的采购占到...
政府采购制度在国外早已不是什么时尚,但对我国来说,还处于尝试阶段,因而如何选择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是关系到我国刚刚兴起的政府采购成败得失的关键。政府采购一般有三个当事主体:管理者、操作者和使用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就是要选择一套既参考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责、权、利划分模式,从而在各主体间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原则、程序、方法的有效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理想模式应是适度集中基础上的分级采购:财政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主体,对采购的内容进行分类,然后分别委托招标中介组织或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具体采办;具体的采购操作将不会分散于众多的使用单位,也不会集中于某一特定机构,而是由经财政委托形成的受托采购方——某个招标中介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来承担。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级次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来讲,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1)制定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明确采购的范围、方式及其适用条件等,其中应将招投标方式作为采购的首选方式进行详细规定,如规定适当的、分级次的招投标“门槛价”,保证以此种方式进行的采购占到整个政府采购的60%以上;为防止单位划小批量逃避招标,规定一定期限内的采购量要合起来算;严格招投标的程序,在招标缺乏竞争性或中标价超过预算金额的情况下,还要制定强制性废标程序等等。(2)分级次制定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3)分级次对供应商和招标中介组织进行注册并在年初公布,规定供应商和招标中介组织按注册级次进入采购市场。(4)审查使用单位的采购申请,确定采购的项目、金额和方式,对于其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宗、通用商品或服务如计算机、办公用品等直接委托招标中介组织进行招标采购;其他的则分别委托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采办。(5)监督、审计受托采购方的工作程序、进度以及采购的数量、成本价格和财务事项。(6)负责对采购纠纷、申诉的仲裁和对违反采购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7)建立采购信息网络,为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提供咨询服务,分级次培训政府采购人员等。(8)制订政府采购的财务管理和实物保管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
受托采购方通常包括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招标中介组织(如招标局)。它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由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内容委托授权确定。接受财政委托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自己组织采购也可以再自由委托中介组织代为操作。专业化、社会化的招标中介组织成为政府采购操作中重要的一方,这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而且也避免了财政或主管部门采购队伍的庞大。受托操作的招标中介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方式和程序进行具体采办,包括发布采购信息、组织采购程序、确定价格、选择供应商、签订合同及合同履约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则是提出采购物品申请,负责采购物品的验收和使用中的实物管理。
最后,让我们再来看一下制衡机制是如何在这一模式下发挥作用的:财政部门由于掌握直接的支付手段,取得了强有力的管理地位,但它不介入具体的采购过程;受托操作方负责具体的采购事务,但无权支付货款,也不是商品或服务最后的验收者;验收权属于实际使用单位,财政部门只能根据使用单位的验收签单来支付货款,若使用单位有正当理由可拒绝签收,由受托操作方负责处理。由于购买、验收、付款三权分离,受托操作方、使用单位、财政部门在采购过程中互为制约,将能够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有效运行。